4月6日,人民銀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對導致金融風險發生、蔓延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問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規定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金融風險形成和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職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1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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