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全面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比于2010年的版本進行全面修訂,其中對涉及上市公司包括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個罪名犯罪手段、情節、后果等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補充完善。
尤其是涉及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這塊,細化更多,比如加重了董監高親自參與違法行為的標準認定,比如對于有過前科再次違法的認定等等,具體可以參照下面小編為大家制作的對比圖:
刑事立案不僅僅是罰錢那么簡單,影響較大,董秘們要盡快消化新規的內容,并及時給董監高們安排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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