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中,新設立了一種權利——居住權。《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登記工作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
多地開展居住權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指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登記工作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
多地開展居住權登記 老人可憑居住權以房養老
居住權設立后,居住權人在權利生效期間,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居住權不僅可以在親屬間設立,也可以在沒有親緣關系的個體間進行。例如,失獨老人先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獲得一筆收入,實現以房養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四川成都、山東濟南、湖南長沙、浙江杭州等多座城市已經啟動當地的居住權登記工作。
小知識: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的設定將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的訴求,對保障特定弱勢群體“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義,兼具穩定性和靈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效用。
哪些情形可申請辦理?
以下三種情形可以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確認居住權的。
三種類型可登記
包括居住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三種類型。
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過合同、遺囑、生效法律文書在他人的住宅依法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居住權人的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號碼,居住權期限、居住范圍等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居住權變更登記。
居住權期限屆滿、生效法律文書終止居住權等導致居住權消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憑居住權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提交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材料、居住權終止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相關材料,辦理居住權的注銷登記。
不同情況需持不同的申請資料
居住權登記的申請材料、申請方式、審核要求、收費標準、資料查詢要求不一樣,申請人可根據設立情況的不同,持相應的申請資料,任意選擇就近的不動產登記大廳窗口或通過官方政務服務網等渠道申請居住權登記。
關于居住權,需要注意什么?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的設立是無償的,但是需要登記。登記是設立居住權的必經程序。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不得轉讓、不得繼承。
——設立居住權的房屋可以買賣,但在居住權期限內,房屋買賣不影響居住權的效力,并且賣方要告知買方房屋設立居住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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