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標準(二)》規定了78種經濟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標準,與2010年的舊標準相比,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訂標準范圍廣泛,可以用“有嚴有寬”概括。經濟犯罪是市場參與主體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了解立案標準修改的主要內容,及時開展合規學習是避免“牢獄之災”的必修課。其中三類犯罪的變化值得關注。
第一,突出信息披露義務和投資者保護,證券類犯罪全面趨嚴。
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證券類犯罪做了較大修改,增加了刑罰檔次,提高了法定刑,擴張了處罰范圍。隨著注冊制的逐步落實,證券發行、監管規則發生了較大變化,相關犯罪立案標準必須隨之修改。修改的整體思路是強化落實信息披露義務,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以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為例,立案標準由原來的五項增加到十項。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除了以募集資金數額為立案標準外,增加了虛增、虛減資產、營業收入,隱瞞或編造訴訟等重大事項、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為欺詐發行而向監管者行賄等新的立案標準。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標準增加了虛增、虛減營業收入的立案標準。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罪名立案標準也有較大幅度修改。為適應十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并為行政處罰留有一定空間,提高了刑事立案數額的標準,但是同時增加了再犯從重的處罰規定,對有證券、期貨犯罪前科、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人,立案標準降低一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事由從原來的八項增加到十三項,增加了通過公開評價、預測投資操縱股價,編造虛假事項誤導投資者投資,從而操縱交易等多種立案事由。
對證券、期貨交易者來說,以前習以為常的一些操作潛規則將面臨刑責,修改后的標準給人一種“總有一款適合你”的感覺。
第二,以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為區分,融資類犯罪立案標準有嚴有寬。
近年來非法集資類犯罪高發,危害較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此次立案標準修改,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高利轉貸等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普遍大幅提高了立案標準,如高利轉貸犯罪的立案標準由違法所得數額10萬提高到50萬。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只保留了直接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損失的立案標準,且數額由原來的20萬提高到50萬。也就說即使貸款過程中存在一定欺詐行為,但是只要按時足額還款,沒有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損失,也不以犯罪追究。這種規定無疑較為符合實際,畢竟貸款人并不是騙而不還,主觀惡性不大,危害也相對小。
但此次修改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類犯罪還是堅持從嚴懲治的!缎谭ㄐ拚福ㄊ唬诽岣吡思Y詐騙等金融詐騙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此次立案標準修改也體現了從嚴的趨勢。以集資詐騙罪為例,原來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分別為10萬和50萬,此次修改后統一為10萬。尤其是對公司、企業等單位來說,集資詐騙的刑法風險更大了,應該將集資活動的合規審查置于更為重要的位置。
第三,涉稅類犯罪立案標準普遍提高,一定程度體現從寬精神。
涉稅類犯罪是每個企業、個人都可能觸犯的罪行。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民營企業經營困境較多,在稅收方面容易鋌而走險,觸犯刑法。而一旦查處治罪,企業困境更深,甚至倒閉垮掉,這也讓執法司法機關面臨平衡國家稅收利益和經濟穩定發展的難題。此次修訂立案標準,一是提高了涉稅數額標準,如逃稅的數額標準提高一倍(十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標準提高10倍,涉稅犯罪的風險看似在降低。
在經濟下行的背景下,這種修改對公司企業有從寬的效果。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企業經營者、個人可以為所欲為。財政的緊張會迫使加大查處打擊力度,違法犯罪被查處的幾率事實上更大了。因此,無論標準如何變化,守法合規經營始終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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