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鄭蕊)6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明確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將經營場所地址以及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名稱、作者、簡介、適齡范圍等信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報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通知》同時指出,新增劇本腳本,或者劇本腳本的故事背景、劇情等主要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將劇本腳本的上述信息報原備案部門備案。此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堅持正確導向,使用內容健康、積極向上的劇本腳本,鼓勵使用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的劇本腳本;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對劇本腳本以及表演、場景、道具、服飾等進行內容自審,確保內容合法。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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