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規定,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具體情形包括:一是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二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四是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1727號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