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2日訊 上交所網站昨日公布關于對煙臺北方安德利(603031)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利股份”,605198.SH)時任副總裁曲昆生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經查明,2020年9月18日,德利股份在上交所上市,時任副總裁曲昆生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就其通過煙臺興安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興安投資)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購,并承諾不以轉讓興安投資股權形式規避上述股份鎖定承諾。截至2021年6月22日,興安投資持有公司股份2,0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45%;曲昆生作為興安投資的有限合伙人,出資比例為興安投資的16%,其通過興安投資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曲昆生在任期內轉讓其持有的興安投資16%的出資份額,間接減持公司股份320萬股。2021年6月22日,轉讓合伙份額辦理完畢后,曲昆生已于2021年6月28日離任。
公司時任副總裁曲昆生在明確承諾不以轉讓興安投資股權形式減持公司股份的情況下,全額轉讓其出資份額,嚴重違反前期承諾,相關減持行為也未及時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3條、第3.1.7條、第11.12.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德利股份時任副總裁曲昆生予以公開譴責。
以下為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88號
關于對煙臺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曲昆生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
曲昆生,煙臺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
經查明,2020年9月18日,煙臺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
時任副總裁曲昆生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就其通過煙臺興安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興安投資)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購,并承諾不以轉讓興安投資股權形式規避上述股份鎖定承諾。截至 2021年6月22日,興安投資持有公司股份2,0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45%;曲昆生作為興安投資的有限合伙人,出資比例為興安投資的16%,其通過興安投資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曲昆生在任期內轉讓其持有的興安投資16%的出資份額,間接減持公司股份320萬股。2021年6月22日,轉讓合伙份額辦理完畢后,曲昆生已于2021年6月28日離任。
公司時任副總裁曲昆生在明確承諾不以轉讓興安投資股權形式減持公司股份的情況下,全額轉讓其出資份額,嚴重違反前期承諾,相關減持行為也未及時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三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3條、第3.1.7條、第11.12.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有關責任人回復無異議。
鑒于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煙臺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曲昆生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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