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有這個權力!”海南海口,錢先生按照要求到醫院排隊做核酸檢測時,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雙方發生糾紛過程中,被在現場維持秩序的醫院保安韓某發現。韓某上前制止時,與錢先生發生了口角。過程中,韓某大聲喝斥錢先生稱“你破壞了醫療秩序”。
其實客觀地說,如果錢先生確實破壞了現場秩序,作為維持現場秩序的保安韓某,予以制止,并無不妥。但是,其接下來的行為,就大錯特錯了!
現場視頻顯示,韓某多次去拉扯錢先生時,錢先生一直叫道“你不要動我”!可韓某卻仍然上前強拽錢先生,并使用警用手銬,非法將錢先生銬住,等待警察到場處置。
1、為什么說韓某是非法將錢先生銬住呢?
《人民警察警用裝備使用條例》規定得非常清楚,手銬屬于警械,只有警察才能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時,才能使用包括手銬在內的警械。而且,警械只能人民警察才能合法持有。
《人民警察法》第36條同時規定,手銬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規定的,將依法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由于韓某的身份并非人民警察,因此其只要持有手銬,就已經屬于違法行為,當然,一旦使用,就會從重處罰。
最終,公安機關考慮到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現場秩序,因此沒有對其做出頂格15天的拘留處罰。而是作出10天拘留、并處沒收手銬的處罰。
2、注意!錢先生的行為也涉嫌違法
大家都知道,無論是排隊做核酸也好,其他日常排隊情形也罷,遵守現場秩序,是公民的義務,同時也是社會正常秩序,也就是說,只要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的,就屬于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中,明確提到,要對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人,治安處罰。但是,該法同時還規定,對于違法情節特別輕微的,可批評教育、警告,不予治安處罰。
警方通報中稱,“已對錢先生批評教育”,也就是說,警方也認為錢先生之前的行為違法,只是其違法情節特別輕微,所以不予治安處罰。
3、對于韓某所使用手銬的來源,我們不多過猜測,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取證后,方能下定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非法生產、銷售警械,達到一定情節的,就不僅僅是違法行為,那將構成犯罪!
最后,筆者提醒大家,遵守社會正常秩序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而正確履行職責也是必須要遵守的。總而言之,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否則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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