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一控股股東多次被動減持引起了管理層的注意,本欄認為,以“死當”的模式借款,然后等待被動減持,本質是變相減持,管理層應加以規范。
一般來說,如果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先預告再減持的方式減持股份,大多會讓投資者感到不爽,但如果是因為無力償還借款,而被債權人處置質押股票,往往會引發投資者的同情,從而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
現在*ST光一大股東把這一財技玩得爐火純青,各式各樣的被動減持,讓投資者和管理層已經開始懷疑,這究竟是沒錢還債,還是壓根就沒打算還債贖股。
按照*ST光一大股東的其中一項操作,先是把股票抵押給一家小貸公司,到期之后不去還款,然后由小貸公司處置*ST光一股票,這個操作到底是主動減持還是被動減持?表面上看是被動的,但如果從借款的時候就沒打算還,那這是不是就是主動?而很多被動減持還是處于不允許減持的時間段,于是管理層懷疑*ST光一的被動減持有違規之嫌。
事實上,市場上一直有結構化減持的中介機構,幫助上市公司大股東盡量高價格、大比例減持股份,離婚、訴訟、被動減持都是其中的手段,而把股票質押給貸款機構,一般所獲得的資金為股價的3-5折,但如果從一開始就跟貸款機構談好,不準備贖回,即典當行業的“死當”,那么這個抵押價格可能還會更高,因為貸款機構計算自己的盈利就不再是普通的利息收入,而可以是短期更高的利率,因為執行抵押物能夠獲得更高的溢價,如果自己低價買入抵押物,然后再在市場上高價賣出,將能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
但是問題是,這種操作已經突破了管理層規定的有關大股東相關減持的規定,而且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也很不公平,投資者無法按照正常的邏輯判斷大股東持股將會有多少流入市場,所以本欄說,被動減持也要加以規范,不能肆意而為。
本欄建議,對于大股東沒有通過公告程序而直接質押的股票,債權人在獲得這些股權后仍要繼續履行大股東應盡的義務,例如減持前必須要預披露,而且還要遵守相關的減持上限規定,這樣才能讓配合大股東被動減持的其他機構繼續承擔大股東的責任和義務,讓他們承接大股東賣股時三思而后行。
此外,如果大股東的行為明顯構成了在質押時就無力還款或者沒打算還款的情況,那么這個減持就不能被視為被動減持,畢竟*ST光一欠小貸公司僅200多萬元,這一點資金對于上市公司大股東來說不應無力償還,但是大股東卻看著股票被動減持,這里面的想法就很值得深思,如果大家都這么搞,那么減持的規定將成為一紙空文,A股市場也會因此受到傷害。
北京商報評論員 周科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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