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年頻現減持,并在今年期間,減持比例達到5%仍繼續減持,北化股份(002246)第二大股東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近日被深交所下發監管函。
據深交所10月12日披露的《關于對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 233 號,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違規減持的情形。
2022 年 9 月 7 日,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北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化股份”)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期間,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北化股份 33,439,600 股,占北化股份總股本比例為 6.09%。
深交所表示,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北化股份持股 5%以上股東,在累計減持股份比例達到 5%時,未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停止買賣上市公司股票。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深交所表示,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 1.4 條、第 3.4.2 條的規定。
其中,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 1.4 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 3.4.2 條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北化股份股東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在2018年期間頻繁增持,即2018年6月8日至6月20日,先后9次增持,合計增持6065700股(約606.57萬股)。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北化股份前五大股東分別為山西新華防護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持股18.06%)、中兵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股12.19%)、中國北方化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24%)、瀘州北方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持股5.59%)、西安北方惠安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持股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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