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1月2日電 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2日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奉賢區原副區長、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唐麗娜受賄一案。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麗娜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政治委員、上海市奉賢區副區長、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401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唐麗娜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對被告人唐麗娜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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