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6日電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微信號近日公布了一則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財達證券前員工違法炒股,交易金額破億元,僅獲利72萬,被證監會罰款并禁業5年。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介紹,郭兆綱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擔任財達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調查日)先后擔任財達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項目二部負責人。郭某霞系郭兆綱妹妹,于2000年12月12日在申萬宏源(000166)證券南京華僑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郭某霞”證券賬戶,并于2011年11月10日辦理撤指定和轉托管,轉托管至申萬宏源證券大連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兆綱先后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其侄子郭某龍銀行賬戶、其母親于某英銀行賬戶向“郭某霞”銀行賬戶累計轉入158.95萬元,上述資金絕大部分于當日或次日轉入“郭某霞”證券賬戶。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綱使用電腦和手機,與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證券賬戶,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額10553.95萬元,盈利72.36萬元。
2019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7號》,認定郭兆綱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借郭某霞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郭兆綱違法所得72.36萬元,并處以217.08萬元罰款;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的規定,對郭兆綱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指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為是當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常見類型之一。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僅指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還包括證券公司內的其他工作人員。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的規制重在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防止證券公司內部人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交易而損害市場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中新經緯注意到,證監會處罰之外,郭兆綱還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法院判刑。
截圖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郭兆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郭兆綱,生于1968年,博士研究生文化,曾任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項目二部負責人、投資經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羈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郭兆綱利用擔任財達公司證券投資部項目二部負責人、投資經理,負責該公司自營證券賬戶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獲取了上述賬戶有關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方面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自行操作或與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寶社”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財達公司自營證券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68支,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6億余元,非法獲利23873.73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兆綱身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郭兆綱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十二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七角三分中的二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七角三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余款折抵罰金。(中新經緯APP)
編輯:郭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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