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陳婷婷胡永新)11月19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庹國柱在“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商業保險研究分會成立大會暨首屆全國商業保險發展研討會”上表示,我國需要加快完善農業保險的法規,不斷加大“擴面、增品”的力度,努力提高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水平,明確地方政府在農險活動中的責任,深入研究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問題。
一是需要加快完善農業保險的法規。已經實施10年的《農業保險條例》已經無法適應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加快修訂。第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多重目標的設定;第二,對加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支持的預算要求;第三,對各級政府在農業保險活動中的責任;第四,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體性管理機構的設立;第五,對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通過修訂《農業保險條例》和進一步制定《農業保險法》,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不斷加大“擴面、增品”的力度。在當前眾多的農業保險標的中,只有糧、棉、油料、糖料作物和生豬、奶牛、森林等種植養殖標的的保險覆蓋面較高,其他農林牧漁生產的標的被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較少,這種狀況與政策性農業保險要達到的政策目標存在一定距離。因此,要增加中央財政支持的標的范圍,同時對已經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目錄和地方財政補貼的特色險種,都要努力提高承保覆蓋率。
三是努力提高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水平。第一,市場經營模式需要優化。過多的主體進行無序競爭,沒有提高服務質量,反而破壞了市場秩序,提高了展業和理賠的成本,降低了經營效率,被保險人也有意見。第二,合規經營問題仍然需要下大力氣解決。“三虛”問題仍然存在,理賠方面的糾紛不少,這也是中央政府多次提出“提標”的原因。第三,保險公司經營水平和風控能力都有欠缺。已經論證了幾十年的費率差異化問題直到現在也沒有很好地解決和全面實施。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也有實際困難,保險公司在虧損經營,投保農戶也不太滿意。第四,保險大災風險分散制度建設進展較慢。我國已經確定了三個層次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設計,但是有的公司大災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和管理還不規范,中農再成立不久,業務管理制度還需要不斷在實踐中完善和優化,國家農險大災風險基金的建設還比較遲緩。
四是必須明確地方政府在農險活動中的責任。這是改善農險經營效率、提高農險服務水平的重要課題。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缺乏規定動作的情況下,政府直接干預承保、理賠,常常扭曲保險經營。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率是一件難事,政府參與的深度和廣度需要很好地研究和規范,這是中國特色,也是經營制度優化的難點。
五是深入研究農業保險產品創新的問題。“保險+期貨”有兩類,一類是“價格保險+期貨”,另一類是“收入保險+期貨”。前者雖然在不少試點地區受到關注和歡迎,但對于它的保險屬性備受爭議,接下來的試驗特別是大規模推廣可能存在一定困難。雖然保險公司在后者的試驗中承擔了部分風險,可以看作是保險產品,但是其產品性質和科學性、合理性還需要進一步認識。
農業收入保險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農戶自然風險保障問題和價格風險問題的創新產品。現有研究主要在討論價格厘定方法,但是哪種方法更加符合實際需要還需要討論。與此同時,農業收入保險也還在謹慎地探索,有試點經驗表明經營風險很大。因此,雖然收入保險可能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但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妥善解決,難以大規模實施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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