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問題,每個打工人都會遇到。要是自己實際出勤,但是忘記打卡,公司以此理由將你辭退,你覺得公平嗎?
據報道,2019年6月18日,王先生入職一家房產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聘用其擔任招商經理崗位。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奕發出《辭退告知函》,顯示自2021年1月1日至10月13日期間,按照《營銷考核辦法》,王明奕第一季度業績不達標。經公司培訓第二季度業績為零,仍不達標,已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同時,根據《考勤管理制度》規定,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累計未打卡次數達11次,被視同曠工,其余未按規定時間補卡次數不計、遲到次數不計。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終止王明奕的勞動合同關系。
王明奕不認同公司的決定,在與公司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經審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資4326元、提成工資9388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8794元。
公司不服上訴后,王先生收到法院終審判決: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作為解除依據的《考勤管理制度》和《營銷考核辦法》系經過民主制定程序。
故公司依據《考勤管理制度》《營銷考核辦法》認定王明奕構成曠工、不勝任工作崗位,并據此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缺乏合法依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據此,判決公司應當賠償王明奕38794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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