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節臨近,靈康藥業(603669)卻突然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總經理陶靈萍均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1月10日晚間,靈康藥業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稱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總經理陶靈萍女士于近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 0320023001 號、證監立案字0320023002 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陶靈萍立案調查。
公告提及,經公司自查,立案相關內容主要涉及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據靈康藥業2021年年度報告,公司分別于 2021 年 1 月和 2021 年 3 月向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劃出 1億元和0.5億元,供其用于資金周轉,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同時,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和 2021 年 4 月收到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歸還的拆借款 0.5億元和 1億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應收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按年利率 4.50%計算的拆借款利息 149.38 萬元,賬列其他應收款,截至本報告批準報出日,公司已收回上述拆借款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為靈康藥業控股股東即靈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陶靈萍任該公司執行董事,任期從2011 年 12 月 26日起。
對于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周轉,靈康藥業在上述年報中提及,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1)向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收取資金占用利息 149.38 萬元,該利息已在本年度報告日前全部收取(2)完善公司內控制度,進一步提高持續規范運作能力及信息披露水平。全面梳理、健全并嚴格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資金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相關內控制度,進一步加強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杜絕出現任何形式的關聯方資金占用的情況,切實維護上市公司與全體股東利益。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的履行職責,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3)組織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關于《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內部培訓,督促公司全員充分深入學習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則和治理制度,增強自我規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識。
其實,對于上述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周轉一事,上交所曾在去年6月份披露《關于對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靈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聯方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陶靈萍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該決定指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即“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清償情況的專項審計說明》的公告顯示,公司于2021 年 1 月和 3 月分別向控股股東靈康控股的全資子公司靈康益冠轉賬 10000 萬元和 5000 萬元,供其用于資金周轉,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占用發生金額本息合計 15149.38 萬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 10.24%。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項及利息全部收回。”
鑒于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16.2 條、第 16.3 條、第 16.4 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 13.2.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 2 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靈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聯方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陶靈萍、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張俊珂予以通報批評。
公開資料顯示,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化藥處方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于2015年5月 在上交所上市。最新業績報告顯示,靈康藥業2022年前三季度營收2.51億元同比大降61.59%;歸母凈利潤虧損0.69億元同比大降188.07%。
(圖片來源:巨潮資訊網、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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