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七個月內,多次以“次以預付貨款名義”對外出借資金累計約3.07億元,并且該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序并對外披露信息,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4 月修訂)》、《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的相關規定,順鈉股份(000533)以及時任董事長陳環被深交所公開譴責。
此前違規難逃被“追責”
據深交所披露的《關于對廣東順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深證上〔2023〕127 號,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22 號)查明的事實,廣東順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鈉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8 年 1 月至 7 月,順鈉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舟山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多次以預付貨款名義向三家供應商支付款項,合計約 3.07 億元,該預付貨款的實質為對外出借資金,占順鈉股份 2017 年經審計凈資產的 19.4%,順鈉股份未履行對外財務資助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表示,順鈉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4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7.4.3 條、第 7.4.4 條、第 7.4.9 條的規定。
同時,順鈉股份時任董事長陳環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4 月修訂)》第 1.4 條、第 3.1.5條、第 3.1.6 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 4 月修訂)》第 17.2 條、第 17.3 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2 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一、對廣東順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二、對廣東順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陳環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或緣起當年涉嫌非法集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對外借款當年,正值全國重拳整治非法集資,而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當年也牽涉了杭州P2P平臺要案。
根據萬家樂(廣東順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曾用證券簡稱)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關于控股子公司辦公場所被查封的進展情況公告》,廣東萬家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翰晟”)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查封了辦公場所,現場大量相關物品、資料被帶走,部分電腦、文件資料、銀行 U 盾等物品被查封。浙江翰晟基本存款賬戶被凍結。公司董事長陳環(亦是浙江翰晟董事長)已經被逮捕。
而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上述事件對廣東順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業績直接造成了重擊:當年歸母凈利潤顯示虧損9.68億元,而本年度業績虧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對商譽及債權等不良資產計提減值損失約 8 億元的影響。其中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攜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翰晟”)的投資及債權計提全額減值準備約 7.94 億元。
筆者注意到,隨后,順鈉股份的業績雖有恢復,不過也在2020年度收獲大增長后,在2021年度繼續轉為虧損。公開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1年,順鈉股份的凈利潤分別為-9.68億元、0.03億元、0.86億元、-0.13億元。
對于該控制子公司的最新情況,即根據順鈉股份2022年度半年報,因牽涉草根投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翰晟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查封了辦公場所,銀行賬戶被凍結。浙江翰晟董事長陳環(順鈉股份公司時任董事長)被逮捕,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其他應收款余額合計 598,808,249.59 元,其中余額最高的三家供應商(國商投、傳化、萬向)的其他應收款(原預付款)合計 582,977,755.62 元,因預計無法收回該三家供應商的預付款,2018 年末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已將該余額全額計提了減值準備。為追收欠款,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于 2019 年分別起訴該三家供應商。
報告顯示,以上起訴傳化、萬向的兩起訴訟案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從合同的訂立、履行、資金流轉、后續協商處置過程以及陳環等人的陳述來看,本案雙方當事人缺乏真實的貨物買賣目的,所涉資金本質上是借貸資金,而非舟山翰晟主張的買賣合同關系中的貨款。案涉交易系舟山翰晟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閉合循環交易的形式進行資金拆借,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法院在庭審中已依法向舟山翰晟行使釋明權,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但舟山翰晟經釋明后仍不變更,故本案裁定駁回舟山翰晟的起訴。
并且,2021 年 11 月 15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兩起再審案件作出最終裁定:駁回舟山翰晟攜的再審申請。基于各級法院對訴傳化和萬向案件的裁定結果,舟山翰晟分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起訴萬向、傳化、陳環對原告財產損失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兩法院分別于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和 2022 年 2月 28 日發出了案件受理通知書。截至財務報告日止,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圖片來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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