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5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今日披露的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19〕29號)顯示,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客戶經理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銀行資金。
原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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