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吳麗芬
小蘭(女)與阿亮(男)婚后共同生活僅6天,兩人就鬧起離婚,23萬余元彩禮該如何處理呢?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彩禮糾紛,判決女方返還彩禮16萬元。
案情顯示,小蘭與阿亮在外地工作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阿亮根據當地風俗及小蘭父母要求,先后向小蘭給付彩禮及“三金”費用共計23萬余元。婚后兩人共同生活了3天,小蘭繼續去外地工作,春節后兩人又在一起生活了3天。小蘭多次要求阿亮前往其工作地共同生活,但阿亮總以各種理由拒絕。小蘭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庭審中,阿亮表示,如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但彩禮和“三金”是父母、家人的積蓄和借款,要求小蘭返還。小蘭則認為彩禮系阿亮自愿贈與行為,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給付原告彩禮20萬元及購買“三金”3萬余元屬彩禮性質。被告贈與彩禮行為是為了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建立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所謂“共同生活”,應是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體,并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并且雙方相互行使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至舉辦婚禮儀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僅6天,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未開啟實質意義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依據相關規定并綜上所述,由于被告贈與原告彩禮的目的和結果不能實現,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考慮到原告在與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實際支出的費用情況,故對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23萬余元的請求,法院酌定為16萬元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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