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故于2024年1月5日裁定受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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