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覆蓋碳排放權交易各主要環節,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關制度設計必要彈性,并針對碳排放數據造假突出問題,著力完善制度機制。
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多位專家都認為,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表示,《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是指導我國碳市場運行管理的法律依據,在碳市場發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
“《條例》出臺之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門規章來進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表示,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相較于前述部門規章,《條例》屬于位階更高的行政法規。
據介紹,《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的發揮,共33條。
明確對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作出規范
真實準確的碳排放數據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良好運行的基礎。竺效表示,2021年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后,整體運行較為平穩,但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的問題較為突出。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實踐中的數據質量管理問題,《條例》在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如實報告碳排放數據義務、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保存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之外,還進一步規定了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竺效認為,《條例》通過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加強了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平穩運行。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也認為,《條例》對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條例》構建數據質量橫向部際聯合監管和縱向分級監管機制,嚴格落實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強化數據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處罰。
“相較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行政處罰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數據質量。”徐華清表示。
界定了碳市場交易產品現貨屬性
《條例》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我國碳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交易產品以配額現貨為主,配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發放,重點排放單位獲得配額后即可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交易。
“未來,結合碳排放管理有關要求,其他圍繞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產品經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到全國碳市場進行集中統一交易。”賴曉明說。
同時,按照《條例》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動均應當由交易機構場內組織,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同時,《條例》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其中,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是一方提出買賣申請,多個對手方按照規定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賴曉明認為,《條例》確立的現貨交易方式,既符合現階段碳市場相關主體的交易習慣和交易需求,也是適應碳現貨市場特點的重要選擇。
通過有償分配、市場調節等制度提高政策彈性
《條例》明確了全國碳市場配額分配思路和方向,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相結合的方式。
在賴曉明看來,有償分配機制的引入可以進一步增強企業“排碳有成本、減碳有收益”的低碳發展意識,通過有償分配形成的一級市場可以提供最基本的流動性和履約保障,同時一級市場的價格也可以對二級市場形成參考和聯動,進一步發揮碳定價功能。
《條例》全面加強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風險防范和管理。將禁業限制人員參與交易、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活動全面納入交易監管。操縱市場和擾亂市場秩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
賴曉明認為,相關罰則體現了碳市場的嚴肅性,也對正常按照規定購入配額完成清繳的企業起到了保護作用。
此外,為保障市場公平,《條例》特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禁業限制人員)均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明確監督管理體制,是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條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條例》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為提升監管效能,《條例》還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并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責編:葉舒筠
校對:蘇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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