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虧四年的深圳市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深天),卻被實控人以及關聯方占用資金1.37億元。近年來,針對上市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實控人違規占用的情形,監管一直處于高壓狀態。近期,深交所更是表示,將嚴重資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納入規范類退市。
近期,*ST深天提交的2023年年度報告顯示,凈利潤虧損1.60億元,錄得四年虧。同時,*ST深天披露的2024年一季報顯示,虧損仍在繼續。
然而,持續虧損背后,*ST深天有大額資金被實控人林宏潤以及關聯方所占用。
根據《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宏潤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深圳市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天地或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宏潤及其關聯人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根據公司 2024 年 4 月 30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報告》,截至 2023 年年報披露日,林宏潤及其關聯人占用公司資金余額 1.37 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685%。
該年報顯示,2023 年 1 月 11 日,子公司順銘貿易以預付賬款形式支付湖南省百聯華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8,200 萬元、支付深圳市微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5,500 萬元,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合計 13,700 萬元,上述資金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通過深圳市天地順銘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收深圳乾閎貿易有限公司代湖南省百聯華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退往來款8,200萬元,與收深圳振元貿易有限公司代深圳市微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退往來款5,500 萬。
2023 年 5 月 4 日,子公司順銘企業管理以預付款的形式支付深圳市乾閎貿易有限公司 13,700 萬元,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未歸還。
那么, 如此大額的一筆資金又是通過什么名目、通過何種手段轉出去的?
上述年報顯示,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天地順銘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順銘”)與深圳市乾閎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水泥礦粉砂石《購銷合同》,2023 年 5 月 4 日,天地順銘以預付款形式將其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壽路支行賬戶 1.37 億元轉入深圳市乾閎貿易有限公司。以預付材料款的名義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1.37 億元,截至 2023 年8 月28 日,累計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 1.37 億元。
該年報提及,經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宏潤確認,上述合同及資金往來沒有實質性交易,控股股東廣東君浩借此形成 1.37 億元的往來款用于歸還其債務,構成控股股東對深天地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林宏潤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公司應采取積極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資金,維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林宏潤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籌措償還占用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 年修訂)》第九章第四節,若公司未能按照《責令改正措施》要求在六個月內清收 1.37 億元被占用資金的,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停牌后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后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將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資者充分關注公司的退市風險。
在上述2023年年度報告中,*ST深天表示,截至審計報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東以現金方式償還占用資金共 13,700.00 萬元。
針對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情形,近期,深交所就修訂《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答記者問時提及,將嚴重資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納入規范類退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占用資金余額達到2億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內歸還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實增強對大股東侵占監管震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林宏潤以及廣東君浩曾指使他人使用上市公司子公司大額存單為相關企業的銀行貸款質押擔保。
去年9月,深交所發布的《關于對深圳市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君浩股權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潤的監管函》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廣東君浩股權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君浩”)、公司董事長林宏潤于 2021 年 4 月指使他人將公司子公司存單 1.25 億元為廣州市同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鑫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質押擔保,期限 6 個月。2021 年 10 月,公司繼續以上述存單為同鑫公司的銀行貸款 1.25 億元提供質押擔保。2021 年 12 月,同鑫公司歸還銀行貸款,上述存單解除質押,資金本息轉回公司賬上。
然而,*ST深天未及時就質押擔保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該擔保金額占公司 2020 年經審計凈資產比例為26.90%。
針對各類違規占用情形,深交所表示,堅持 “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及時采取關注問詢、提請立案、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組合拳”,予以嚴厲打擊,敦促上市公司合法依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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