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零售、健身、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這種交易方式是預付式消費。
生活中,在消費者購買了預付卡后,遭遇經營者“遷店”“轉店”“卷款跑路”“套路營銷”或者“惡意逃債”等情形引發大量糾紛,亟待統一裁判標準。
最高法6月6日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其中,《解釋》規定了六種無效的“霸王條款”、經營者“卷款跑路”構成欺詐、消費者預付款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并明確“退款還息”規則等。
六種預付式消費條款無效
很多消費者都有預付消費的經歷,教育培訓、美容美發、健身游泳、餐廳會員、超市購物等等,預付卡包括實體卡和虛擬卡,卡的背后是預付式消費合同,里面約定了具體的消費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介紹,《解釋》主要是對不誠信經營行為進行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解釋》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六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具體來看,一是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的格式條款。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三是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的格式條款。四是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格式條款。五是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六是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格式條款。
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
經營者一夜間“人去樓空”“卷款跑路”,讓消費者猝不及防,以至于部分消費者“談卡色變”,排斥預付式消費形式。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對此類問題也作出了回應。
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解釋》規定: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謝勇介紹,針對經營者“卷款跑路”,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方面,規定經營者“卷款跑路”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規定貸款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或者未審查經營者履約能力仍然向消費者貸款用于支付預付款且經營者“卷款跑路”的,消費者只對其已消費的價款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此外,消費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務信息的,預付款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
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解釋》規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
明確退款還息規則
謝勇表示,《解釋》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協商延長合同履行期限、轉讓合同權利、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開展交易,以保護和鼓勵交易為目標。同時也針對“遷店”“轉店”“變更店員導致信賴基礎喪失”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規定了消費者的解除權。
謝勇介紹,“退款還息”是最常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解釋》在確定“退款還息”規則時,注重維護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的優勢。
謝勇指出,《解釋》規定,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讓消費者享受優惠;在確定退款利息的起算點時,保護經營者在合同履行期間享有免費使用預付款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均實現交易目的。
《解釋》鼓勵當事人遵守合同、誠實守信,區分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和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分別規定了對經營者有利和對消費者有利的退款規則,引導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
謝勇說,舉個例子,充值理發打5折。如果因為理發店原因退款,按折扣價計算已經提供的理發服務,消費者獲得的退款就多;如果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按原價計算已經提供的理發服務,消費者獲得的退款就少,甚至不能獲得退款。
據介紹,《解釋》還對消費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進行了規定。有的消費者在支付預付款后,由于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例如,消費者傷殘后不再需要健身服務,老年消費者向養老機構支付預付款后病重,需要更換療養場所等等。這些情況下,應當允許消費者解除合同。
此外,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情況,《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商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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