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因永康市吉發工貿有限公司、永康市吉御工貿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義務,法院公告黃曉明與兩公司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書。內容顯示,被告未經黃曉明許可,在其銷售的門業產品宣傳冊、礦泉水瓶、贈品包裝盒、展位及線下店鋪宣傳海報上,使用黃曉明肖像及簽名為其產品進行推廣、宣傳,同時,被告及其部分經銷商、代理商、員工通過網絡平臺使用黃曉明肖像、簽名對案涉產品進行推廣、宣傳。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刪撤帶有黃曉明姓名和肖像的廣告宣傳品,刊登聲明向黃曉明賠禮道歉,并賠償黃曉明經濟損失7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
案件流程信息顯示,不久前,上述兩公司已被強制執行7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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