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期財報數據虛假記載,廈門證監局近日下發了對盛屯礦業(600711)的處罰事先告知書。其中,盛屯礦業以及董事長張振鵬等人合計被罰850萬元、并給予警告。同時,因財報虛假記載觸發其他風險警示,盛屯礦業股票將于8月1日起被實施“ST”。
近日,盛屯礦業公告,對于今年5月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一事,公司近日已收到廈門證監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該告知書顯示,經查明,盛屯礦業及相關人員涉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盛屯礦業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與有關客戶開展鈷濕法冶煉中間品銷售業務中,存在貨物交付給相關客戶時控制權并未實質轉移而確認收入等行為,導致多期財報數據虛假記載。
其中,2021年年報涉嫌多計營業收入359,367,524.96元(約3.59億元),多計利潤總額193,721,431.46元(約1.94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0.79%、7.15%。
2022年年報涉嫌多計營業收入84,148,951.76元(約0.84億元),少計利潤總額139,092,957.04元(約1.39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0.33%、18.20%
2023年半年報涉嫌少計營業收入78,188,326.37元(約0.78億元),少計利潤總額22,956,876.80元(約0.23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0.59%、5.22%。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上述虛假數據,盛屯礦業2024 年 4 月 23 日發布的《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已對涉及上述業務影響的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告知書顯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合同、財務憑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廈門證監局認為,盛屯礦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同時,針對時任的4名高管,廈門證監局亦一一指出相關違法違規。其中,盛屯礦業時任董事長、總裁張振鵬,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關注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長陳東,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關注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財務總監翁雄,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審慎關注會計處理,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總裁周賢錦,應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盛屯礦業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擬決定:1、對盛屯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2、對張振鵬、陳東、翁雄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3、對周賢錦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張振鵬,2015年7月至2021年5月,任盛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振宇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7月至今,任盛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振宇有限公司)董事長;2015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2022年6月至今,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23年度稅前薪酬為363.13萬元,持有盛屯礦業股份140萬股。
除了公司、時任4名高管被罰、被警告之外,上述財報數據虛假記載案件直接導致了公司股票被實施“ST”。
盛屯礦業7月31日公告,依據《事先告知書》載明的內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第9.8.1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七)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本規則第9.5.2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前述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等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起始時間為2024年8月1日。而今日即7月31日,盛屯礦業股票已停牌。
值得注意的是,盛屯礦業此次因財報虛假記載被實施風險警示,正是當下監管對上市公司財報嚴監管、從嚴“打假”的重要體現。截至7月31日,滬深兩市共有138家上市公司被實施風險警示,包括其他風險警示以及退市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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