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e公司訊,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出,根據情節分階次確定初步罰款數額。根據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情節,分階次確定初步罰款數額。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初步罰款數額為二百五十萬元;具有從輕情形的,初步罰款數額為一百萬元;具有從重情形的,初步罰款數額為四百萬元。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參照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罰款裁量步驟,綜合考慮集中實施時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持續時間和范圍,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確定最終罰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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