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e公司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或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三)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五)呈現虛擬場景時,應當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務場景應當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具有顯著提示效果的顯式標識。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方式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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