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夜郎古酒業)發布聲明稱,11月8日收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竟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認定,夜郎古酒業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被告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億元。
對于這個結果,夜郎古酒業表示,基于雙方和平共存20余年的事實,以及國家商標局此前對兩個商標未構成近似的認定,對一審判決的認定難以認同,將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資料顯示,郎酒的“郎”商標于1985年獲準注冊,“郎”可能與郎酒位于瀘州市古藺縣“二郎鎮”相關。夜郎古酒業成立于1999年,其品牌“夜郎古”來源于“夜郎”文化,與貴州“夜郎”地域相關。因此,夜郎古酒業成立時開始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隨后于2005年成功申請注冊了第4991740號商標,并使用至今。
此前,郎酒針對該商標曾提出過商標異議申請,認為該商標沒有對“郎”商標進行合理避讓。國家商標局審查后,于2011年作出裁定,認定“夜郎古”商標與“郎”商標未構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張夜郎古公司惡意注冊其馳名商標證據不足,郎酒后未提起復審和行政訴訟。多年來,夜郎古酒業已成功申請注冊了數十件“夜郎古”商標及含有“夜郎”的商標。
在聲明中,夜郎古酒業稱,自使用“夜郎古”以來,積極推動貴州夜郎文化研究和傳播,突出古法醬香地域特色產品,不僅市場認可度不斷提高,更與郎酒公司保持了長達20多年的和平共存關系。期間,雙方技術交流,共同參加行業活動并獲獎,同臺獲得中國酒業協會的“青酌獎”、中國酒類流通協會的“華樽杯中國醬酒企業十強”等榮譽。這些事實充分證明,“夜郎古”與“郎”商標在市場上是可以區隔共存的,不存在誤導消費者,酒業協會以及普通消費者也不會發生誤認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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