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4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有哪些調整?
《辦法》修訂后的業務范圍共3項:
一是信托業務,將現行《辦法》中5項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是資產負債業務,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
三是其他業務,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此外,結合實際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度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4項中間業務。
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辦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現行《辦法》制定于2007年,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系統謀劃了信托業發展目標和具體任務,《辦法》作為重要配套制度需對照完善、促進落實。
綜合上述因素,金融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二、《辦法》的總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8章77條。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信托公司及信托業務定義、信托公司經營原則、信托財產獨立性以及監管主體。第二章機構設立與變更明確信托公司設立與變更的具體要求,并強調了股東義務,規范異地部門設置。第三章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公司治理要求,突出信托文化、股東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保護。第四章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明確信托公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披露、內外部審計等要求。第五章經營范圍和經營規則確定了信托公司業務范圍,明確信托公司信托業務、資產負債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具體內容、禁止事項及經營管理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準入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分級分類監管等安排,提出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要求,明確問責措施。第七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在發生風險時的風險處置安排和市場退出機制。第八章附則明確實施日期和法規解釋。
三、《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結合信托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托主業,調整業務范圍。明確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要加強黨的建設,發揮治理機制制衡作用。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強化行為約束。按照收益與風險兼顧、長期與短期并重的原則,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風險揭示、銷售推介、受益權登記、信息保密、報酬費用、失責賠償、終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強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四是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從受托履職和股權管理兩個方面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四、《辦法》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有哪些調整?
答:《辦法》修訂后的業務范圍共3項:一是信托業務,將現行《辦法》中5項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資產負債業務,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三是其他業務,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此外,結合實際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度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4項中間業務。
五、《辦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強權益保護。明確信托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信托公司為受益人利益服務。二是強化股東行為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應做好股東定期評估工作,發現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報告的,信托公司員工、外部審計機構可以實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告。三是強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實施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審批,對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雙向核查。四是強化薪酬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明確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觸發條件、適用范圍、金額、方式等內容,提升可操作性。五是做好信托文化建設。明確信托公司應當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
六、《辦法》從哪些方面促進信托公司規范開展業務?
答:一是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凈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二是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依法賠償”,明確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托財產等禁止性規定。三是強化固有業務管理。進一步強化信托公司固有資產負債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冊資本和準備金監管要求,明確嚴格限制固有負債業務、嚴禁對外擔保、嚴格限制從事實業投資、嚴禁向關聯方融出資金等系列禁止性規定。此外,明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滿足有關資質要求,比如開展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等業務還需滿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規定。
七、《辦法》在信托公司恢復與處置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辦法》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強化央地協同等。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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