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最近,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管理辦法”),并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從信披管理辦法修訂的內容來看,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規范是一個亮點,同時這也是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予以規范所邁出的重要一步。
根據信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很顯然,這是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提出的特有的要求,是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專利”。
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予以規范,這是管理層順應市場發展需要所提出的新要求。畢竟最近幾年,A股市場上誕生了一批未盈利但卻成功IPO的上市公司,而且在未來的日子里,A股市場還會迎來未盈利企業的上市。而未盈利企業的上市,其投資風險遠高于盈利企業上市的投資風險,所以,未盈利企業的信息披露不能簡單地套用盈利企業的信息披露條款,對未盈利企業的信息披露必須有更嚴格的要求。因此,新修訂的信披管理辦法對未盈利企業的信息披露予以規范,這顯然是很有必要的。
而且從信披管理辦法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規范來看,其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要求未盈利企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其因此對有關方面的影響。這個信息披露當然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這樣的信息披露,可以讓投資者對未盈利企業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由此帶來的影響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從而為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不過,就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規范來說,要求未盈利企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這只是規范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工作所邁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但并不是規范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全部內容。不過,因為有了如今這非常重要的第一步,這就可以讓市場各方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工作的規范行為予以高度的重要,從而推動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規范化的進程。實際上,在規范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至少還有兩點是應該納入其中的。
其一,未盈利企業在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時,應對企業下一步實現盈利的時間作出一個預判。當然,這個預判不能是胡說八道的胡判,需要有相對的精準度,比如,作出“兩年之內實現盈利”、“三年之內實現盈利”的預判,但企業也必須在兩年之內或三年之內實現盈利。有了這樣的預判,投資者也就心中有數了,而不是像當下,未盈利企業的盈利時間遙遙無期,投資者持有這樣的股票就像持有燙手山芋。如此一來,投資者又如何對這種未盈利企業充滿信心呢?所以,在規范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事宜上,要求企業對下一步實現盈利的時間作出預判至關重要,此舉有利于進一步增加未盈利企業的透明度,方便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其二,作為對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一種規范,未盈利企業的控股股東、重要股東、董監高等,務必要作出承諾,承諾在公司未實現盈利之前,不會減持各自所持有的股份。這一條有必要作為規范未盈利企業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畢竟在企業未盈利的情況下,未盈利企業的限售股股東們如果將各自所持有的股份減持套現的話,這就意味著這些限售股股東們將未盈利企業發展的巨大風險轉嫁到了公眾投資者的頭上。因此,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同時也是基于維護未盈利企業穩定發展的需要,未盈利企業的控股股東、重要股東、董監高等有必要作出這樣的承諾,不在未盈利企業實現盈利之前減持各自所持有的股份。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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