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6月23日,鄭州航空港區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到,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規模1億元,首期到賬2000萬元,后續根據業務運作情況和效果分期實施或調整額度。
航空港區風險補償金支持方式包括“政銀”聯動和“政銀擔”聯動兩種方式,并以科技信貸項目為單元實施項目庫管理,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
“政銀”聯動方式指航空港區管委會對合作銀行承擔的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進行有限補償。合作銀行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未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采用此方式。
“政銀擔”聯動方式指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對合作銀行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本金損失進行有限代償后,航空港區管委會按一定比例對合作融資擔保機構代償金額進行分擔。合作銀行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已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采用此方式。
補償標準為:
(一)由合作銀行申報的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損失給予不超過60%的損失補償,單筆補償不超過500萬元。
1.貸款對象為科技標簽類企業且不為首貸戶的,按照該項目本金損失的50%進行補償。
2.貸款對象為創業投資基金(含天使基金)投資過的企業、科技型“白名單”企業或貸款對象獲得首次貸款的,按照該項目本金損失的60%進行補償。
(二)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的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損失,按照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代償金額的20%分擔。
航空港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航空港區科技型企業融資工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用,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根據《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科技金融實施方案》(鄭港辦〔2025〕1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規模1億元,首期到賬2000萬元,后續根據業務運作情況和效果分期實施或調整額度。風險補償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自主申報、獨立審貸、精準補償、損失后補、風險分擔”的原則,對貸款產生的本金損失進行補償。貸款利息損失和債權追償費用等由合作機構自行承擔。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范圍
第三條 航空港區風險補償金支持方式包括“政銀”聯動和“政銀擔”聯動兩種方式,并以科技信貸項目為單元實施項目庫管理,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
(一)“政銀”聯動方式。指航空港區管委會對合作銀行承擔的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進行有限補償。合作銀行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未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采用此方式。
(二)“政銀擔”聯動方式。指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對合作銀行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本金損失進行有限代償后,航空港區管委會按一定比例對合作融資擔保機構代償金額進行分擔。合作銀行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已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采用此方式。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支持范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區域范圍:工商、稅務關系在航空港區范圍內企業。
(二)企業范圍:
1、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瞪羚企業、創新龍頭企業(上述企業簡稱為“科技標簽類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含天使基金)投資過的企業或科技型“白名單”企業。其中科技型“白名單”企業是指由科技工信局牽頭,會同發展和統計局(重點項目辦)、市場監督管理和營商環境局、中原醫學科學城管委會、河南省科學院港區分院發布的在科技標簽類企業之外的、符合一定創新能力評價指標標準、無違法違規和信用不良記錄、基本面較好且存在有效融資需求的航空港區科技型企業名單。科技型“白名單”企業每季度末由科技工信局推送至財政金融局以及科技資本公司。
2.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
3.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不存在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4.貸款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
(三)科技信貸項目范圍:
須為非實物抵押貸款且貸款合同期限不低于一年。非實物抵押貸款指銀行為貸款對象發放貸款時,不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作為抵押品的貸款。包括:銀行為貸款對象發放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由貸款對象實際控制人、股東(包括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人員配偶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取得的貸款;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取得的貸款;貸款對象以專利權、股權、應收賬款等作為質押品取得的貸款。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合作機構申報條件。
1.合作銀行(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河南省內依法設立的地方法人銀行且在航空港區設立分支機構。
(2)依法成立、管理規范、內控機制健全,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項。
(3)將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項目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并實行統一管理,配套建立業務實施方案,明確相應客戶或項目準入條件、審批流程、授信額度、融資成本及服務時效。
(4)建立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項目專項服務方案,明確經營管理架構、職責分工、專職審批人員;建立獎懲和盡職免責機制;明確科技信貸項目風險管控指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限額、不良貸款率等內容。
2.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申報條件(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且在航空港區設立分支機構。
(2)依法成立、管理規范、內控機制健全,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項。
(3)建立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項目專項服務方案,支持“見貸即保”,設定明確的客戶或項目準入條件、審批流程、授信額度、收費標準及服務時效。
(二)風險補償條件。
1.“政銀”聯動項目庫中的項目出現風險,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合作銀行可獲得風險補償金補償:
(1)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五級分類標準,該貸款項目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2)貸款本金逾期兩個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訴。
2.“政銀擔”聯動項目庫中的項目出現風險,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獲得風險補償金補償:
(1)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已就該筆貸款項目向合作銀行進行了代償;
(2)合作銀行向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以及解除擔保責任的相關文件。
第六條 補償標準。
(一)由合作銀行申報的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損失給予不超過60%的損失補償,單筆補償不超過500萬元。
1.貸款對象為科技標簽類企業且不為首貸戶的,按照該項目本金損失的50%進行補償。
2.貸款對象為創業投資基金(含天使基金)投資過的企業、科技型“白名單”企業或貸款對象獲得首次貸款的,按照該項目本金損失的60%進行補償。
(二)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的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損失,按照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代償金額的20%分擔。
第四章 操作規程
第七條 財政金融局委托鄭州航空港科技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資本公司)開展航空港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工作。
科技資本有限公司公開發布遴選公告,意愿合作機構按照遴選公告要求據實提交申請材料。經科技資本有限公司審核符合本辦法準入要求的,由科技資本有限公司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第八條 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公司的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貸款發放及項目入庫。合作銀行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及自身政策獨立開展貸款審批工作。在貸款發放、擔保協議簽訂后的次月15日前,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分別將科技信貸項目信息報送給科技資本公司備案。
(二)統計信息報送。科技資本公司按季度匯總科技貸款項目備案信息,對符合本辦法的貸款項目備案信息形式審查后書面反饋至財政金融局及合作機構,并將相關符合航空港區風險補償金支持范圍的科技信貸項目分別納入“政銀”聯動項目庫和“政銀擔”聯動項目庫。
(三)貸后管理。合作機構須定期、獨立開展貸后管理,并加強信息共享。對影響貸款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防范、化解不良貸款,并每季度將相關進度及結果通報科技資本公司。
(四)損失補償。
1.合作機構應以12月31日為統計時點,在每年一季度向科技資本公司報送上年度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材料。
2.科技資本公司應加強申報資料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科技型企業貸款余額、不良貸款逾期情況、核銷壞賬所發生的本金凈損失、首貸戶情況等進行核實,計算申報不良貸款凈損失中由財政專項資金承擔的信貸風險補償額,并于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相關資料審核完成后,科技資本公司提出貸款本金損失認定和風險補償建議,出具初審意見。
3.財政金融局會同科技工信局、市場監督管理和營商環境局在收到科技資本公司初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開展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管委會終審,并根據最終評審意見,將符合條件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由科技資本公司從風險補償資金池及時撥付各相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
(五)補償回收。逾期貸款經過清收,追償回的資金在支付必要的費用后,應優先償還貸款本金,按照各方承擔的實際風險分擔比例及時返還給各方。經最終認定的貸款本金損失由風險補償金和各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按照約定比例分擔,按程序完成補償回收,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貸款補償回收包括:
1.資金追償。以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為追償主體,科技資本有限公司配合,雙方加強對已補償業務的管理。
2.追償資金處置。
(1)貸款逾期時間未超過3年,期間通過追償、批量轉讓等各類方式收回的資金,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約定的風險補償比例及實際收到的補償金額及時開展清算。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對于風險補償金已補償部分的回收資金,應在債務處置完結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損失分擔比例退還至原渠道。
(2)貸款逾期時間超過3年且經盡責清收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按照財政部門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有關規定對該不良貸款作核銷處理。
(3)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每年向科技資本公司提交書面報告,對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及不良貸款的核銷情況進行說明。
第九條 相關要求
(一)合作機構、科技資本公司應對項目庫的不良貸款率進行監測預警,防控相關風險發生。
1.單家合作機構不良貸款率計算公式如下:不良貸款率=(累計納入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項目風險補償范圍的不良貸款的本金金額-銀行已追償回收的本金金額)/累計納入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項目風險補償范圍的不良貸款的本金金額*100% 。
2.預警機制。當單家合作機構不良貸款率達到2%時,則觸發預警機制,該時點逾期貸款本金超出2%的部分補償比例減半(觸發預警的該筆業務根據金額按照補償比例分段計算),直至其不良貸款率低于預警線,且經申請同意后方可恢復補償比例。
3.叫停機制。當單家合作機構不良貸款率達到3%時,則觸發叫停機制,該時點逾期貸款本金超出3%的部分不再補償(觸發預警的該筆業務根據金額只計算叫停線以下部分),直至其不良貸款率低于叫停線,且經申請同意后方可恢復補償比例。
科技資本公司每季度首月25日前根據上一季度相關數據核算不良貸款率,并根據不良貸款率情況相應調整管控措施。
(二)合作銀行開展符合本辦法貸款業務時,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00BP(含)。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不少于12個月。
(三)合作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符合本辦法融資擔保業務時,原則上不收取企業的擔保保證金以及評估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擔保期限不少于12個月。
(四)單一企業納入航空港區風險補償金支持范圍的科技信貸余額上限為2000萬元。
(五)以下情況不屬于本風險補償范圍:因合作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行業、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發放的貸款或提供的擔保;合作機構與企業串通以不良貸款置換等形式騙取準備金的;不符合本方案相關條款規定的貸款或提供的擔保所形成的損失。
(六)納入風險補償金支持范圍的科技信貸項目,不得用于個人消費、參與民間借貸以及股票、債券、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七)風險補償金的補償,不改變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與借款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仍按貸款合同和擔保法律文件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條 財政金融局對科技資本有限公司管理風險補償金的規范運作、項目管理、政策宣導、監督管理、社會效益、滿意度等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納入航空港區國有企業相關考核體系。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照不超過當期風險補償金規模1%的比例核定管理費,費用在風險補償金中統籌安排,優先使用利息收入支付。風險補償金實行專戶管理,未經批準,風險補償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財政金融局每年組織科技資本有限公司對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上年度總體運作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繼續合作以及風險補償資金存放額度依據。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金運作期間的監督管理:
(一)合作銀行應完善科技信貸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嚴格落實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貸款資料真實性的核查和貸后跟蹤管理,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與合作銀行風險管控的合作,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合作業務質量,發揮服務功能作用。合作銀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相關臺賬制度,妥善保管申請材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
(二)對于弄虛作假騙取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監管機構依法采取有關監管措施;如因未盡職責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應退回該筆本金損失對應的所有補償資金,財政金融局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資格。
(三)航空港區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涉及科技創新、企業經營以及銀行貸款等多重風險,堅持“寬容失敗、盡職免責”的原則,對于發生損失的科技信貸項目,相關人員按照本辦法履行工作職責,在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不予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有上級相關政策規定調整,相應調整本辦法。
實習編輯:金怡杉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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