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22日電 央行營業管理部22日發布處理存款準備金違法行為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指出,金融機構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或欠交金額未及時補足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重處罰,按規定的上限(50萬元)罰款;對其他金融機構從重進行處罰。
暫行辦法指出,金融機構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含3%)且及時補足,屬于規定的情形,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機構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
另外,暫行辦法還指出,金融機構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占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每日累計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于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在對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報送與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處罰方面,暫行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兩年內首次遲報、錯報且及時更正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機構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
金融機構兩年內第二次遲報、錯報且及時更正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輕處罰,按規定的下限(10萬元)罰款;對其他金融機構減輕處罰。金融機構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遲報、錯報,或有主觀故意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重處罰,按規定的上限(30萬元)罰款;對其他金融機構從重進行處罰。
暫行辦法還表示,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造成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的,發現一次視同欠交一次,按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與欠交存款準備金中較重的情形進行處罰。金融機構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欠交存款準備金或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依法免于處罰。(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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