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被專門列出的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所包含的細節引發熱議。其中關于錢的那些事,需要關注哪些?
遺產管理更加程序化
除了把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也概括其中之外,繼承編還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繼承的規定,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同時,繼承編還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并針對遺產的處理,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和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
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負責人孟建俊告訴第一財經,隨著生育率的下降和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多的被繼承人過世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在沒來得及或沒有能力立遺囑的情況下,一些往往在死者生前給予日常照料的親屬無法繼承財產。因此,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立法層面結合社會實際情況做出了相應的修正。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王小成對第一財經表示,實踐中,多數情況下的遺產還是交給了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在丁克家庭,會涉及到第二順位繼承人。新增侄、甥可代位繼承的規定,可以減少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能更好地利用這些財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也提出,新增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沒有,而侄、甥對被繼承人有一定照顧的情況,畢竟“按照中國傳統觀念,侄、甥也是很親的人”。
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相比,王小成更關注立遺囑的便利性和遺產管理人制度。公證遺囑相對來說還是最為推薦的方式。“公證處擁有非常豐富的立遺囑經驗,所以在保障有效性的操作上會更加規范。”
在王小成看來,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繼承編的一大亮點。“這說明民法典生效后,遺產管理會更加程序化,其程序要求更強。”
但是,他提出,民法典草案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職責,但對于遺產管理人的地位和權利還不是很明確。對照國外,遺產管理人的權利是很大的,既有起訴也有應訴的權利。“如果遺產爭議較大,國內的遺產管理人能起到多大的作用還有待觀察。”
“共債共簽”防虛假訴訟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施行,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而這一原則也寫入了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王小成看來,現行《婚姻法》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沒有保護非負債配偶的利益,比如,婚姻中有一方經營公司,另一方作為家庭主婦,針對一方到底在外欠了多少債務并不知情。離婚時才發現欠的債務比家庭資產還高,這會讓家庭主婦陷入很大的被動。
與此同時,他認為,明確“共債共簽”原則,可以有效杜絕離婚時虛假債務的出現。
“很多案例都存在離婚時夫妻一方伙同外人偽造債務,從而達到變相侵占共同財產的目的。”孟建俊也表示,由于原先的法律并不需要以另一方知情或確認作為共同債務成立的前提,因此產生了大量的虛假訴訟。民法典草案吸收了前述《解釋》的內容,可以有效改善這種情況。
郭韌稱,明確“共債共簽”原則除了保護不知情配偶的權利,還要求債權人在借款時盡更多的審慎義務,對于規范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區分家庭財產和個人財產有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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