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經過16小時的庭審,上海市普陀區法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經合議庭評議,當庭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今天(6月18日),王振華猥褻女童案有了最新進展。
今天下午,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在社交媒體發表聲明表示,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王振華,視頻截圖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微信號:nbdnews)記者采訪了新城控股(601155,股吧)方面,對方回復稱,這是當事人代理律師個人的意見,公司方面不會表態。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今日收盤,新城控股股價收盤報32.27元/股,漲幅0.12%;新城發展股價報7.36港元/股,上漲0.82%。
陳有西:
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
陳有西律師今日聲明的要點如下:
一、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二、陳有西稱,司法鑒定機構和權威的專家不支持上海鑒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小編注: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
三、王振華沒有翻供。陳有西表示,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王振華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王振華進出房間前后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王振華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小編注: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四、陳有西稱,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猜測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
受害女童律師:
王振華沒有任何賠償、安撫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媒體報道,在一審中王振華的兩位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肖霖以及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均對王振華做無罪辯護。王振華本人也沒有認罪,“他說只是對(被害的小女孩)摟摟抱抱”。
根據騰訊《棱鏡》報道,上海普陀區檢察院主要指控內容包括——
王振華同意周燕某為其介紹物色年輕女性供其發生關系;
綜合受害人陳述、上海普陀某醫院的門診記錄,以及法醫研究院的鑒定,認定王振華存在猥褻傷害事實后果;
王振華兩次轉賬給(牽線人)周慧某、周燕某共計十萬元,推定其有犯罪事實并試圖掩蓋。
報道稱,王振華其中一位辯護律師并不認同上述指控,稱王振華雖有嫖娼行為,但明確對幼女有防范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牽線人)周燕某主動邀請對成年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可以受到治安處罰。
王振華,視頻截圖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計時俊律師介紹,作為公訴方——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對王振華的量刑建議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審法院表示,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
“對一位9歲的小女孩實施猥褻,造成她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并構成輕傷二級,這怎么能叫沒有‘其他惡劣情節’呢?”計時俊問。
另外,計時俊律師透露,王振華和他的公司,迄今沒有對受害做出任何賠償,也沒有任何安撫慰問舉動。被害女孩的身體治療費及心理疏導費,都是由公訴方上海檢方承擔的。
據鳳凰網財經報道,一位接近被害人的人士表示,“就判了五年,也沒有任何賠償。王振華寧愿花幾百萬請大律師,也不愿意給受害人賠償安撫。”
對此,一位長期做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人士表示,建議在猥褻或強奸幼女罪的判決中,設定一個罰金條款,要求施害者要做主動性民事賠償。
“孩子受到性侵后會變得敏感,會受到原先環境的傷害,最好是換個生活環境,這個成本應該由施害者出。”該法律人士表示,“如果不換個環境,施害者出獄后也很容易找到孩子并報復。”
此外,這位法律人士還提出,既然認定王振華猥褻少女,那法院判決還應考慮到如何對王振華這樣的人做出禁業限制。“如果是教師猥褻未成年人,一般要對其判處禁業。王振華雖然不是教師,但他有一些慈善項目是未成年人的,也會接觸到未成年人。”
編輯|何小桃 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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