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進行了部署,提出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規則,落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定職責和責任,從而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要達到上述目標,起碼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證券市場的法規建設持續完善;二是責任的落實,尤其是包括刑事處罰在內的懲戒手段要及時、充分到位。
在證券市場法規建設方面,近年來取得了長足進展,基本上實現了有規可依、有法可依。新《證券法》的頒布實施就是資本市場制度建設方面的重大完善和突破。下一步,重點是加快關鍵制度創新,補齊制度短板。比如,要完善注冊制制度規則,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審核注冊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健全市場化、法治化退市機制,暢通多元化退市渠道等。
雖然證券市場的法規建設日益完善,但違規違法行為仍屢見不鮮。日前,證監會稽查部門與公安經偵部門在深圳聯合召開上市公司相關主體涉嫌財務造假等證券犯罪案件部署會,對13起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辦工作進行部署。這13起案件涵蓋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隱瞞重大關聯交易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操控上市公司違規向關聯方無償提供巨額資金、擔保,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以及與財務造假伴生的偽造金融票證、挪用資金等其他經濟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部署會提出,有的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多次被罰,有的涉嫌多種犯罪,有的多年造假。其實,之所以出現“多次造假”、“多年造假”的現象,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刑事處罰力度還很不夠,造成了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從資本市場成熟的發達國家經驗看,資本市場的不法行為者,最畏懼的就是坐牢,因為一旦構成刑事犯罪,不但身陷囹圄、身敗名裂,過去攫取的不義之財也會成為竹籃打水。
加強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需要刑法相關條文與時俱進。無論是從打擊犯罪方面考慮,還是從預防犯罪來看,刑法相關條文都需升級改版。現行的刑法有關條文是基于1998年的《證券法》制定的,今年3月1日,新的《證券法》實施以來,關于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訂的聲音就不絕于耳。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證券界代表、委員也提出,要加快刑法修改,嚴打欺詐發行和財務造假等行為。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方面,草案加大了對非法集資、資本市場重大違規、非法金融活動等金融犯罪懲治力度。同時,7月底證監會召開的2020年系統工作會議時也提出,要推動刑法修改、期貨法立法。這就體現了包含證券市場方面刑事立法的與時俱進。
除了推動刑事立法(修訂)之外,也需依法從快懲處相關犯罪行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處罰的利劍應該高高舉起,更應重重落下。拿獐子島(002069,股吧)事件來說,其近年來一直在“演戲”,并且“劇情”一次比一次離譜。獐子島上述行為已經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財務造假也屬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如果沒有對相關責任人刑事嚴厲處罰盡快推出,就無法形成震懾力。
上述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要落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定職責和責任。不履行法定責任就要擔責,這自然包含刑事責任。同時,除了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之外,每個參與市場的個人和機構如果有不法行為,都將面臨刑事處罰的利劍。切實加大違法成本、提升執法威懾、凈化市場生態、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這是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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