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社會對受害人的救助,并不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侵害責任。
“4歲娃被砍成重傷,主張醫療賠償未獲支持,一審法院稱社會捐助已彌補,不能重復主張”,日前,這樣一則新聞引發關注。
據報道,去年5月,四川隆昌一4歲女童在路邊玩耍時,被精神病突然發作的鄰居砍成重傷,致其住院139天。事后女童方提起訴訟,要求鄰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萬余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支持了女童方索賠的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但不支持10萬余元醫療費索賠;還稱醫療費屬于財產性損失,已由社會捐助予以彌補,不能重復主張,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
“社會捐助可以抵醫療賠償”,這樣的結論在網上引發不小的爭議。在此事上,社會顯然需要讓法律歸法律——司法判決,本不該輕易被外界聲音左右。但司法裁決本身也需要經得起法治檢視。
就該案而言,有些地方確實值得商榷:醫療費是對人體傷害治療的花費,屬于典型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所付出的費用屬于人身性損失,并不像車輛損壞、公共設施損壞等那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女童家人通過網絡平臺獲捐13.7萬余元,鎮政府給予困難救助和職工捐款2.3萬元,確實在客觀上彌補了醫療花費,但女童家人的求助及各方的救助,其本意并非是替侵害人擔責。
因女童方接受社會捐助便不再要求侵權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一方面背離求助方和捐助方意愿——幫助受害人而不是侵害人;另一方面,這會改變捐助與救助的性質,使捐助與救助的結果最終導向“助惡”,而非“行善”。
至于“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的說法,也有商榷空間。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理上有“不能通過自己的錯誤獲利”的說法,并無“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之說。相反,在部分侵權案件中,司法機關還會通過懲罰性賠償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使受害人在彌補損失之外“適當”獲益。
再者,涉事女童在年僅4歲便因為受傷造成十級傷殘,其后續影響是終生的。相比于女童的健康終生受損,在獲捐10余萬的基礎上讓侵害人承擔醫療費,很難說是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
說到底,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是最基本的權責屬性。社會對受害人的救助,并不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侵害責任。
也正因此,無論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抑或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沒有“若受害方受到社會救助,可相應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的規定。
當然,侵害人作為一名農村精神病人,經濟能力或許有限,存在因治療精神疾病而捉襟見肘的情況,若再加上這十來萬元的醫療費,可能增加其經濟負擔,難以執行。但若果真如此,那也屬于執行不能問題,雙方應當得到社會救助,而不是說拿女童獲得的社會捐助去抵消或免除侵害人的責任。
□吳元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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