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夢儀 北京報道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發布,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南》限制了部分行政機關的權利,這是亮點之一。《指南》第五章表示,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據《指南》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注意到,這是繼汽車業、原料藥領域,又一重點領域將有專門的反壟斷指南即將出臺。
《指南》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其中涵蓋了對于市場支配地位、不公平價格行為、低于成本銷售、限定交易、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的認定。
規范平臺行為
《指南》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其內容涵蓋了對于市場支配地位、不公平價格行為、低于成本銷售、限定交易、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的認定。
其中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部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如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經營者提供的與平臺服務相關的商品,對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設定歧視性標準、實行歧視性政策,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行政許可、備案,或者通過軟件、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等。
“《指南》對行政機關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果這個規定成立,對一些城市限制外地人從事某些工作這種事情就不存在了。”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前國家對于平臺經濟的壟斷就曾出臺了意見。2019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中提到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嚴禁平臺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除了強調對平臺經濟要繼續“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之外,更強調了要“聚焦平臺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換言之,加強競爭執法將成為保障平臺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
惡性競爭或將受限
國家對平臺壟斷問題重拳出擊,或將解決平臺惡性競爭等問題。近年來,多個平臺之間屢被曝出“二選一”的問題,“二選一”的背后是兩家企業圍繞市場份額展開的惡性斗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央視特約評論員劉俊海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壟斷法修訂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把超級互聯網大平臺納入立法規制范圍,并強調在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要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就恰恰抓住了互聯網企業最核心的商業模式和營利模式,有很強的針對性。這意味著,互聯網行業領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合同現象將會得到根本遏制,互聯網壟斷企業為排擠中小競爭者、剝奪電商選擇權、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而強迫電商選邊站隊的“二選一”潛規則也將逐漸出清離場。
《指南》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其內容涵蓋了對于市場支配地位、不公平價格行為、低于成本銷售、限定交易、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在限定交易的主要表現中,新增了“二選一”的表述,再次重審互聯網平臺企業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強迫商家站隊“二選一”。早在去年雙十一前夕,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相關負責人就曾指出,互聯網平臺的“二選一”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通過限制交易對方選擇權來排斥競爭的行為。
以“二選一”為代表的互聯網平臺壟斷問題由來已久,此次監管機構給出了更為明確的表態,市場信號也更加明確。
劉俊海表示,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僅有助于促進產業進步,提升企業競爭力,而且有助于造福消費者。國家必須為各類企業(包括國企與民企、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創造出公平競爭的法治生態環境。至于誰能勝出,完全交由市場選擇,讓消費者用鈔票去投票、用腳去投票、用訴狀去投票。
(編輯:張靖超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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