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卓
[ 深交所對審核端也作出了嚴格規定,要求審核人員應于收到保薦人提交的問詢回復或其他申報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修改意見并告知保薦人,且原則上只能提出1次修改意見。 ]
IPO的審核計時一直是發行人和保薦人最為關注的重點之一。
《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也對IPO審核計時各個重要時間節點做出了明確規定:對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申請,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保薦人向發行人提出首輪審核問詢。
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深交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自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之日起,深交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但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實施現場檢查、要求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兩款規定的時限內。
不過,就部分環節的具體計時安排仍有不清晰之處,比如,對于保薦人提交問詢回復或其他申報文件初稿后至審核部門確認接收之前的時間如何計時?近段時間,不少保薦人和發行人在預溝通以及審核過程中的業務咨詢里,提出了上述問題。
近日,第一財經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取的最新一期《創業板注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顯示:深交所對于IPO的審核計時再度做出了細化。
深交所在《創業板注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回復,保薦人提交問詢回復或其他申報文件初稿后至審核部門確認接收之前,雙方停止計時。
深交所表示,實務中,保薦人提交問詢回復或其他申報文件初稿后,審核部門一般需檢查問詢的問題是否得到有效回復并提出意見,保薦人修改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后,審核部門確認接收。
從審核實踐來看,對問詢回復和其他申報文件設置“修改和確認”環節,顯著提高了申報文件質量、提升了審核效率,部分漏報材料、回避問題、勾稽錯誤等敷衍塞責的情形能夠盡早發現,有效精簡了問詢輪次、減少了不必要的審核資源浪費。
但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避免無故拖延,深交所對審核端也作出了嚴格規定,要求審核人員應于收到保薦人提交的問詢回復或其他申報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修改意見并告知保薦人,且原則上只能提出1次修改意見。
一位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在“3+3”的審核周期時限之下,問詢、回復都非常緊張,只能在申報材料中將所有的問題說清楚,說明白,減少問詢的問題,進而減少審核時間。
另外,針對“一督即撤”的現象,深交所在《創業板注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也通告了現場督導情況,2021年2月,深交所決定對9家IPO項目的保薦人開展現場督導。其中,已有7 家發行人在督導組進場前撤回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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