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很多的企業“嗷嗷待哺”拿不到銀行的貸款,另一方面卻是部分企業獲得超額的融資,自己用不了還對外轉貸謀利。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案號為(2019)吉0402刑初105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一家名為吉林省太陽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太陽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為犯高利轉貸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太陽神公司成為吉林交投的子公司后,獲得了金融機構25億元的融資,該公司負責人周某將其中的18.65億元(含重復借款累計)轉介其他公司,實際獲取利息1.46億元,刨去支付金融機構的利息還賺3800多萬元。
未完成的收購及背后的融資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周某是太陽神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高利轉貸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遼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另一被告人劉某是吉林省天旗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吉林省交投旗下子公司)財務總監,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受省交投指派代管太陽神公司財務。
證人許某證言,為了實現把不良資產包轉讓給其他公司的目的,周某與其商議先購買太陽神公司,再把太陽神公司轉讓給吉林省交投。
2015年,周某、許某等人合伙收購了太陽神公司,周某任法定代表人持股85%,許某讓表弟代持股15%。2015年9月份,許某等與吉林交投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將太陽神公司以13.7億元(12.5億現金,1.2億資產包)價格轉讓給交投旗下長吉圖文化公司和天旗地產公司,交投安排劉某代管太陽神公司財務。
2015年10月,交投退出收購,許某、周某同意回購太陽神公司,但是沒有資金。后交投答應幫助太陽神公司聯系貸款,進而給交投13.7億收購款并進行下一步大成玉米方面的業務,最終太陽神公司獲得貸款25個億。
省交投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王某證實,2016年交投和太陽神公司法人周某達成收購協議,交投給太陽神公司12.5億資金和一個1.2億的資產包。后因為國家政策突然變了,公司無法收購,于是周某后來退給其公司13.7億元資金用來回購太陽神公司,1.2億資產包太陽神公司留下了。
公訴機關指控,周某和劉某利用太陽神公司及太陽神公司旗下長春大學旅游學院日常資金運營使用等名義,分三次從西部信托及新疆匯和銀行貸款共計25億元(經查該25億資金系通過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使用資管計劃形式進行委托貸款,實際出資人為乾安縣農村信用社、吉林郭爾羅斯農村商業銀行、長吉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高價轉貸8家企業
獲得貸款后,周某等人將該貸款中的13.7億元作為回購太陽神公司的回購款支付給吉林省交投公司,2000萬元還給新疆匯和銀行,余下貸款在被告人周某決定并由被告人劉某具體負責的情況下,以高于銀行貸款利息轉貸給吉林省國信興業投資有限公司、長春市勝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吉林建龍房地產有限公司、吉林建龍鋼鐵有限公司、康乃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廣燁熱力有限公司、吉林大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吉林鐵信集團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從而收取高額利息。
經遼源吉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間使用貸款資金以太陽神公司名義先后借給八家公司共計人民幣18.65億元(含重復借款累計),實際獲取利息146億元。經吉林信陽會計師事務審計,太陽神公司對外轉貸款項金額合計1,7.75億元,收取相關利息金額合計1.46億元,太陽神公司支付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利息金額合計1.07億元,所得利息差額為386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被告人周某、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
周某的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周某構成高利轉貸罪,本案是太陽神公司單位犯罪,周某在本案中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被傳喚到案后,主動交代全部事實,構成自首。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高利轉貸罪,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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