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次審議,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鄉村振興促進法。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每年農歷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保障鄉村振興戰略有效貫徹實施
業內評價,自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中央一號文件、相關規劃計劃、改革方案、實施方案等政策密集出臺,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用法律將已有戰略和政策、規劃及推進措施等固定下來,有利于為鄉村振興提供法治保障。
將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和地方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正是起草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著力點。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說,把黨中央關于鄉村振興的重大決策部署,包括鄉村振興的任務、目標、要求和原則等,轉化為法律規范,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松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恒、久久為功促進鄉村振興。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接受媒體采訪表示,加強鄉村振興立法,完善鄉村振興法律法規體系,有利于解決鄉村振興過程中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推進我國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嚴禁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鄉村振興促進法要求,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嚴禁違背農民意愿、違反法定程序撤并村莊。
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也提到了這一行動。對于這一行動,中央提出“鄉村建設是為農民而建”這一準繩,要求“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自下而上、量力而行,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
2月22日,在國新辦舉行的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會上,中央農辦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進一步解釋稱,鄉村建設,不是為你,也不是為我,是為農民而建的,一定要考慮他們的需要,照顧他們的感受,一定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十四五”期間,在這方面一定要把握好,不能干那些主觀意志、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事兒,最后把好事辦壞、把好事辦砸,這點非常非常重要。
山東農業大學地方政府與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陳國申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鄉村建設行動要“為農民而建”,這句話明確了鄉村建設行動的方向,這與鄉村振興要以農民為主體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回答了“鄉村振興到底是誰的鄉村振興”這一問題。
陳國申稱,新一輪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鄉村振興中最為敏感,也是最為關鍵的一步。改革的大方向是非常明確的,既要保持宅基地制度的穩定,又要保證盤活沉睡資產。未來改革思路應該是在“三權分置”制度框架下推進,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保持不變的前提下,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在這個大方向之下,全國各地在不斷探索具體的實現方式,比如城鄉居民合作建房等。
莫干山思想庫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三位一體合作經濟研究組組長陳林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有小半篇幅涉及宅基地,如今又通過全國人大立法提供法治保障,這個事情本身關系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而且影響因素錯綜復雜,需要進行長期的探索,才能建立起新的制度框架。因此,要保持足夠的歷史耐心,決不能急躁冒進、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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