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網站消息,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政法委等聯合發文,部署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文件明確,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
“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等也列為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意見》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系網的有效途徑。”
《意見》明確了幾項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要求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
行賄所得的職務職稱、政治榮譽、學歷學位等,都要取消、撤銷或變更
《意見》還對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嚴懲行賄行為的職能職責作出明確。
其中,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行賄的重要職責,對查辦案件中涉及的行賄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并建立對行賄人處理工作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要求嚴格行賄犯罪從寬情節的認定和刑罰適用,加大財產刑運用和執行力度。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職務職稱、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學歷學位等,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通過取消、撤銷、變更等措施予以糾正。
嚴懲受賄的同時,《意見》還提出了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員和企業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
其中,要求從嚴把握相關措施的適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措施,嚴禁濫用留置、搜查、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嚴禁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人員和企業的財物。要充分研判使用辦案措施的后果,將采取的措施對企業合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彰顯對賄賂零容忍的堅定決心
《意見》提出健全完善懲治行賄行為的制度規范,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規范化法治化。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與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統戰部門、執法機關等建立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
同時,還要組織開展對行賄人作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限制等問題進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要加大查處行賄的宣傳力度,通報曝光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彰顯對賄賂零容忍的堅定決心,在全社會倡導廉潔守法理念。
對于聯合懲戒,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解釋,紀檢監察機關對查辦案件中涉及的行賄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由其他單位做出組織處理、行政處罰和資格資質限制等的,要根據行賄人的主體身份及時向相關單位提供情況。行賄人系市場主體的,根據行賄所涉領域,要向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金融監管、司法行政等相關單位通報,由相關單位根據職責權限依規依法對行賄人作出處理。
解讀
對行賄人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向媒體作了釋疑。
對行賄人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這位負責人介紹,受賄行賄一起查,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受賄行賄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處理。”這位負責人說,要統籌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綜合施策,分類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對行賄人提出處理意見時,不僅要考慮行賄金額、次數、發生領域,還要考慮行賄人的主觀惡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認錯悔過態度、退賠退繳等因素,精準提出處理意見。
比如,行賄人涉嫌行賄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如果相關行賄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紀檢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從寬處罰情形,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此外,對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機關的行賄人,紀檢監察機關可以綜合運用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移交給相關單位由其作出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讓行賄人為其行賄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軍
中紀委發文:受賄行賄一起查,重點查“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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