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博客,微博)種昂 從車輛采購到買車險,再到維修,整個鏈條上,“貪腐之手”無一錯過。
2021年8月3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曾任甘孜州海螺溝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稻城亞丁景區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稻城亞丁景區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的辜超剛受賄案的二審判決書中,揭示了這一“貪腐密集”:在二審法院認定的辜超剛個人收受的549萬元賄賂中,有239萬元,是從稻城亞丁景區的汽車采購、維修及保險三環節所獲得的。
向他行賄的,既有民營企業管理者,也有個體包工頭,還有來自中央金融企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財險,02328.HK)四川甘孜州的一名銷售經理,后者向辜超剛送上了60萬元的車險購買回扣。
對此,2021年9月13日,人保財險四川省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人保財險四川省公司已派員到甘孜州做進一步的調查了解;該公司一直以來是以“零容忍”的態度處理這類違規行為;同時,也會持續強化內控管理,依法合規經營。
異地調任10月后 辜超剛執掌稻城亞丁景區公司
辜超剛,1971年5月生,四川甘孜州瀘定縣人。1990年,19歲的辜超剛進入瀘定縣興隆鄉(今興隆鎮)政府工作,后來又在瀘定縣其他部門任職。2014年2月,辜超剛調至甘孜州稻城亞丁景區管理局工作。
稻城亞丁景區管理局所管理的四川亞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甘孜州稻城縣香格里拉鎮,風景絕美,其美譽度和知名度,近年來在四川僅次于九寨黃龍景區,是十分熱門的旅游目的地。
甘孜州政府官方網站公布的《“十三五”期間稻城亞丁景區旅游業發展紀實》數據顯示:2016年,稻城亞丁景區接待游客48.79萬人,實現旅游綜合收入9.76億元、門票收入5555.20萬元;2019年,其接待游客已經達到100.21萬人,實現旅游綜合收入22.05億元、門票收入9031.14萬元。
2014年5月,辜超剛出任稻城亞丁景區管理局信息科副科長。同年12月——即被調入稻城亞丁景區管理局10個月后,他被任命為甘孜州文旅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稻城亞丁景區公司總經理。
公車采購、保險及維修 三環節共受賄239萬
稻城亞丁景區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股東為包括四川省、甘孜州、稻城縣三級國資,其中甘孜州國資為大股東。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既包括旅游開發、旅游產品開發與經營,也包括縣內班車客運(旅游),縣內包車客運(旅游)等等。
事后法院認定的他受賄財物的事實,絕大部分就發生在這個稻城亞丁景區公司總經理的任上,且與景區的這些客運汽車相關。
具體而言:2013-2017年期間,稻城亞丁景區公司在四川金諾(300505,股吧)恒通貿易有限公司(2020年6月更名為四川金諾恒通科技(300374,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金諾恒通公司)購買了96輛宇通牌客車,金諾恒通公司的一個銷售經理就此分3次送給了辜超剛現金142萬元。
金諾恒通公司成立于2004年,兩個自然人——王忠亮、何瓊英,分別持股50%。
買車之后,自然還要購買車險。
同樣在2013年至2017年間,稻城亞丁景區公司向人保財險甘孜州分公司購買了車輛保險,共計1100余萬元。
為感謝辜超剛在上述業務上給予的幫助,人保財險甘孜分公司的一位銷售經理也以現金回扣返點方式,分4次送給了辜超剛共計60萬元。
2021年9月11日,兩位受訪的保險及保險行業資深人士向經濟觀察網記者介紹,盡管在保險公司的各險種里,車險業務盈利不高,甚至有時出現虧損,但是給予銷售環節的提成依然可觀,“1100萬元的保險繳費里,給60萬元的回扣,也就是5%多一點,這在操作上,沒有任何難度。”
此外,在這些景區汽車的輪胎、配件等采購業務上,辜超剛與其公司的行政部經理,從四川省匯通輪胎有限公司、成都盛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合計共同受賄53萬余元,辜超剛獲得了其中的37萬元。
綜上,僅僅在景區汽車的采購、維修及保險方面,辜超剛就收受了共計239萬元的賄賂。
上訴之后 二審減刑4個月
除了在公車方面受賄,2015年年底,辜超剛還在稻城亞丁景區公司的非遺主題社區和演藝中心兩個項目的土石方工程上,收受砂石供應商給予的100萬元現金;2018年2月,他又在非遺主題社區項目工程中,收受了工程承建商送來的200萬元。
2018年12月,辜超剛從稻城亞丁景區公司離任,調至甘孜州國資控股的另一家景區公司——甘孜州海螺溝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直至2020年8月。
2020年8月23日,辜超剛被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到四川省交通廳談話室談話,隨后,他被帶至四川省眉山市監察委員會留置中心接受調查,次日,被正式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2月6日,辜超剛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執行逮捕。該案后由瀘定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1年6月3日,瀘定縣法院一審判辜超剛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
辜超剛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包括,“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應認定為特殊自首;已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在主刑和附加刑方面可以減輕處罰。”
甘孜州檢察院部分同意了他的上訴理由,其認為“(辜超剛)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情節,但不屬于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二審期間退繳剩余違法所得,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量。”
最終,甘孜州法院二審改判,辜超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這等于給他減少了4個月的刑期及5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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