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7月30日,許女士的15周歲兒子獨自一人在浙江臺州玉環市大麥嶼轄區某電動車商店,利用暑期打工賺的錢購買了一輛價值3530元的電動車。許女士得知后,認為孩子尚未成年,不應該購買電動車,故要求經營者退貨退款,但經營者不同意,引發糾紛,遂向玉環市消保委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后,玉環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實地調查了解發現,許女士的兒子作為一名未成年人不符合駕駛電動車條件,其到店購買大額商品,電動車商家未經核實就向其出售商品,經營行為存在不當。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并向電動車商家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商家對該電動車給與退貨處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但鑒于該電動車已經使用過,且屬于定制產品,需要支付430元的折舊費,退還3100元給許女士,許女士將該電動車退還給商家。
在本案中,許女士的兒子只有15周歲,屬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許女士的兒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購買手機本身并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必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才有效。由此可見,許女士兒子購買電動車的行為歸于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許女士兒子與經營者之間的口頭購買合同未經追認,自始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最終許女士退回該電動車,經營者在考慮了折舊后,退回3100元。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