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安徽建工控股子公司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多次違反環保、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可謂屢罰屢犯,截至10月9日,累計被罰近20萬元。
據信用中國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宿區建罰字﹝2021﹞51號,宿遷市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四條,“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其停工整頓:(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時未設置圍擋、采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的;(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的;(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拆除工程完畢后七日內不能開工建設,未對裸土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的”,對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違規行為,該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在宿遷市通湖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車輛帶泥上路,局部噴淋為正常開啟,道路積塵嚴重,土方作業無降塵措施,裸土覆蓋不到位等揚塵污染問題。而該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即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方案的監督實施。
另外,今年7月份,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即滁﹝綜﹞城罰決字﹝2021﹞第ZZ304號顯示,2021年6月8日夜間,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建筑工地午、夜間施工作業證明》,對滁州和順國樾府工程EPC項目g5#樓四層墻柱進行混凝土澆筑施工,產生噪音擾民。
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以及《關于加強滁州市2021年中高考期間環境噪聲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滁環函〔2021〕72號)。
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元)。
此外,今年6月份,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即旌環罰﹝2021﹞7號,顯示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宣城市旌德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罰款3.6萬元。
據安徽建工2021年半年報,安徽建工持有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83.25%的股權,即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為安徽建工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要產品和服務為工程建設投資;報告期內,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實現凈利潤為3.64億元。
除了安徽水利開發有限公司違反環保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外,安徽建工在2021年半年報中還披露了另外兩起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2021 年 4 月 14 日,邯鄲市建設局出具了邯建管罰字(2021)第 023 號邯建管罰字 (2021)第 023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三建因施工現場主體內及主體東側車庫出 入口積塵嚴重、未及時清理,現場東北角建筑垃圾未清理,未覆蓋,現場主體南側建筑 垃圾未清理未覆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以 3 萬元罰款。2021 年 4 月 14 日,安徽三建依法繳納了罰款并完成了相應整改,積塵已清理,建筑垃圾已清理、覆蓋。
2021 年 5 月 17 日,績溪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作出了編號為績城管行執罰決字(2021)18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公司(即安徽建工)因在績溪縣城中王北路進行環境噪音污染干擾周圍居民,被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處以 5000 元罰款。2021 年 5月 21 日,已依法繳納了罰款并進行了相應整改。
(圖片來源: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巨潮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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