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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