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法院在嚴格依法的基礎上兼顧情理,盡最大可能實現“情理法”相融相通,提升司法的溫情,不失為有益的嘗試。
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訴劉暖曦(曾用名:劉鑫)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2016年11月,江秋蓮的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陳世峰殺害。在日本,“陳世峰故意殺人和恐嚇案”是一起標準的刑事案件,陳世峰為被告人,江歌與劉暖曦均為被害人。而在國內輿論場上,“江歌案”的主要對立雙方則是江歌母親與劉暖曦及其家人,并在沖突擴大后,最終走上法庭。
一審宣判后,媒體多使用“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來命名此案。但從法院審理和裁判內容可以看出,這一案件名稱并不準確。劉暖曦在案發后的應對不當,侵犯的并不是江歌或江母的“生命權”,法院支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也不是基于生命權糾紛的侵權賠償。“江秋蓮訴劉暖曦侵權賠償案”早已超出生命權糾紛范疇。
在一審裁判中,法院認定的理據有兩個重點。其一是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暖曦,對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這里明確認為劉暖曦在案發時行為有“明顯過錯”。
其二是法院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這里指向的是案發后劉暖曦的過錯。一審法院除認定劉暖曦應承擔民事賠償外,也不尋常地在裁判文書中對其進行了道德譴責。
如我們所知,一方面,法律是國家制定的強制性規范,本身就是多數人意志的產物,集中體現了多數人所認同的情與理;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底線的道德,不是也不可能是情理的全部。道德裁判向來為司法裁判所警惕,但近年來,將情理法融入裁判文書卻有了越來越多的個案實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成為被提倡的司法追求。
事實上,法院能在嚴格依法的基礎上兼顧情理,盡最大可能實現“情理法”相融相通,提升司法的溫情,無論對個案還是對審判,均不失為有益的嘗試。
就此案而言,具有確定性的基礎事實是:劉暖曦并非兇手。因此,對江歌之死,劉暖曦亦不負刑事責任。劉暖曦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對江秋蓮負有賠償責任,取決于劉暖曦對江母有侵權行為,且該侵權行為造成了對方傷害,依法應予承擔賠償責任。
僅從媒體披露的裁判中的說“法”部分來觀察,一審法院認定了劉暖曦對江母負有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也認可了劉暖曦僅負部分賠償責任。這是因為一則劉暖曦并非兇手;二來劉暖曦雖有過錯,她承擔的法律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后,一審法院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另有一項2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系法院考慮劉暖曦在事發后對江母發表刺激性言論所裁斷。這樣的賠償比例分配是否適當,其背后的劃定邏輯和標準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撐,還有待更多事實的披露。雙方當事人是否認同這一裁判結果,一審裁判是否會成為生效裁判,也有待時間來回答。
從個案的正義來說,不管追求何種“情理法相統一”,嚴格依法都是第一位的要求,兼顧情理不但不會因嚴格依法而失色,相反,相得益彰的“情理法交融”會更顯法治成色。
原標題:“江母訴劉鑫案”,不只是一場簡單的生命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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