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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三湘都市報報道,近日,長沙市開福區法院針對某企業在一件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中,蓄意兌換硬幣支付案款的行為予以懲處。據了解,小蘭此前入職長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十余天就遭無故開除。經勞動仲裁,公司需支付小蘭工資及賠償金,可公司為刁難申請執行人,竟將應付的1萬元案款兌換成122斤重的硬幣。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罰款5000元。
眾所周知,由于一些人誠信意識和規則意識缺失,要么賴賬不還,要么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依然挖空心思逃避責任,極大地損害了債權人權益和法律尊嚴。法律的權威通過裁判及對生效裁判的執行得以實現。惡意規避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是最大的不誠信和對法治的肆意破壞。如果失信行為不受懲戒,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社會運行成本將大幅攀升。
而如何執行法院生效裁判,顯然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耍賴”情節的關鍵因素。縱觀報道,122斤硬幣是該公司老板指示員工通過多家銀行兌換的。由此可見,該公司雖履行了案款,但卻帶有刁難申請人和司法機關的惡意?梢哉f,該行為不僅給申請人帶來困難也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對該公司予以處罰并不意味著否認硬幣的貨幣屬性,F實中,有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收取大量硬幣的公交公司、小商販,其使用硬幣支付案款便不屬于消極執行或“耍賴”行為。但在此事中,硬幣不屬于本案被執行人日常經營活動中經常使用的貨幣,其蓄意兌換大量硬幣具有明顯的消極對抗執行意圖。
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的該處罰并非選擇性執法,而是根據具體案情對“耍賴”行為進行的有力懲戒。試想,要是縱容默許這種行為,司法權威和申請人合法權益均會受到損害,無利于構建信用社會。懲戒這種耍賴行為,既取得了社會認同,也發揮了警示作用,讓司法權威不失色。
□史奉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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