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連續三個年度財報披露不準確、公司治理不規范、內部控制不完善,昆明川金諾(300505)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川金諾)近日收到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深交所9月27日披露的《關于對昆明川金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直指川金諾存在三大違規行為。
違規一: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根據監管函,川金諾在信披方面,主要存在財報披露不準確、財報附注披露不完整等違規情形。
其中,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財務報告披露不準確。公司因內部控制不完善和財務核算不規范,導致 2019 年年度財務報告少計負債 457.37 萬元,多計凈利潤 457.37 萬元,分別占當期總負債的 0.88%、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6.28%;2020 年年度財務報告少計資產 143.25 萬元,少計負債 424.77 萬元,多計凈利潤 291.70萬元,分別占當期總資產的 0.07%、總負債的 0.48%、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7.03%;2021 年年度財務報吿少計資產 226.23 萬元,多計負債 454.81 萬元,少計凈利潤 681.04 萬元,分別占當期總資產的 0.10%、總負債的 0.58%、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3.60%。
可見,從負債方面,川金諾2019年度至2020年度財報,合計少計負債882.14萬元,凈利潤方面,2019年度至2020年度,合計多計凈利潤749.07萬元。
另外,2020 年、2021 年年度財務報告附注披露不完整。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因 2 起違規用地行為分別被處以 7 萬元、17.32萬元行政處罰罰款。上述行政處罰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在尚未辦妥產權證的情況。其一,截至 2021年末,公司預付土地款 1,423.71 萬元但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已于土地出讓協議簽訂后就實際用于生產經營,達到可供使用的狀態,但公司未將其作為無形資產列報,且未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財務報告附注中對該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披露。其二,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賬面原值 55,348.35 萬元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固定資產未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財務報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此外,未按規定披露安全生產相關情況。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分別因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被有關行政機關處以 22 萬元、38 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但公司未在 2020 年、2021 年定期報告中對上述安全管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披露。
違規二:公司治理不規范
監管函顯示,川金諾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三大問題。
一是公司《昆明川金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 19 個制度已近 10 年未進行修訂,公司制度滯后于現有法律法規;
二是公司 1 次董事會會議未將監票人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三是公司 2 次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結果報告書 1 名監票人未簽字確認。
違規三:內部控制不完善
監管函顯示,川金諾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三大問題。
一是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未形成正式文件并予以歸檔,生產銷售周報等生產經營決策記錄不完整,成本核算依據的統計表無批準人簽字。
二是部分出庫單制單人和審核人為同一人,部分會計憑證記賬人員和復核人員為同一人,未嚴格執行職責分離要求.
三是部分合同未按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實施評審比價過程.
四是部分產成品堆放不完整、未按批次對存貨建立卡片賬進行管理、部分存貨入庫滯后.
五是合同管理制度未就擬定、審批、執行等環節形成統一明確的程序和要求,且部分合同未經編號。
深交所表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12 月修訂)》第 1.4 條、第 5.1.1 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5.1 條、第 5.2.3 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 1.4 條、第 5.1 條、第 5.2 條,以及本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18 號-上市公司從事化工行業相關業務》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3 號——行業信息披露》第 4.3.4 條的規定。
深交所要求,川金諾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深交所提醒川金諾: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圖片來源:深交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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