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寧法院對一起因房屋甲醛超標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胡某出租新裝房屋給王某,約定租期一年,月租3300元。王某入住后因頭暈、惡心等癥狀懷疑甲醛超標,與胡某溝通未果后自行檢測,證實房屋甲醛超標。王某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胡某對檢測結果不認可,雙方對簿公堂。
王某在發現房屋異味并出現身體不適后,臨時搬至酒店,并向胡某提出甲醛超標問題,希望解除租賃合同。自行聯系的檢測機構確認房屋甲醛超標后,王某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租,但胡某拒絕。王某遂將胡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解除租賃合同,返還租金押金16800元,并賠償酒店住宿費、搬家費等損失4718元。
法院審理認為,出租人應保證房屋適合居住,不得存在危害居住人健康的情形。王某自行委托的檢測公司具備專業資質,檢測報告合法可采信。檢測結果顯示房屋內甲醛、TVOC等超標,王某有權解除合同。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胡某返還王某租金押金并賠償合理損失15000元。二審經調解,胡某一次性支付王某14000元。
法官指出,單方檢測報告的采納應綜合考慮,王某在胡某未予理會的情況下自行檢測,檢測機構合法,報告可采信。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可能需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本案中,王某未及時辦理退房交接,胡某未盡查看義務,雙方對損失擴大均有責任,法院酌情讓王某承擔一個月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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