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婧 李思遠
巴塞爾協議由國際清算銀行的巴塞爾委員會制定,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核心標準。該協議通過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和風險預測工具的使用等監管目標,確保銀行具備足夠的資本來抵御潛在風險,提高銀行應對金融危機的能力,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巴塞爾協議自問世以來,經過兩次大的修訂,已經有過三個版本。1988年《巴塞爾協議I》制定,創立了衡量銀行穩健運行的資本充足率量化標準,奠定了巴塞爾協議體系的基礎;2004年《巴塞爾協議II》出版,形成了銀行穩健運行及有效監管的“三大支柱”;2017年《巴塞爾協議III最終方案》公布,進一步提升了資本工具損失吸收能力、增強了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的審慎性,目前正在被全球銀行業監管廣泛實施。
巴塞爾協議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基石,對全球銀行業具有深遠影響,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對銀行破產風險,巴塞爾協議不論是指導思想還是制度措施都有不足。
首先,巴塞爾協議是以私人產品的角度,基于收益-風險的分析框架制定的,其制定的底層邏輯是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時的風險控制,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業務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進行金融投資等。這些業務的核心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即通過有效的資金運作和風險管理,實現銀行的盈利增長,但遵循這種利益最大化原則的結果是銀行自身享有收益,而讓全社會承擔風險。巴塞爾協議對于銀行風險的監管是內部風險的監管,對于如何避免銀行破產后帶來的外部風險并無準備。
銀行機構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服務不僅僅是商業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的事務,一定意義而言具有公共產品性質。一方面,商業銀行提供的存貸款服務、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服務,整個銀行系統提供的清算支付服務以及銀行系統為整個社會提供信用秩序,都是一種公共產品的體現。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金融體系的核心,作為紐帶通過資金的流通不僅把金融體系關聯起來,而且將整個社會關聯起來。商業銀行的破產風險極具傳染性,會給整個社會帶來破壞性沖擊。由于上述銀行金融產品服務的公共產品性質,銀行破產存在巨大的負外部性,如少數存款人對個別問題銀行的擠兌可能波及到整個銀行系統。這種負外部性會使得金融部門的流動性問題擴散到整個經濟體系,日本金融泡沫的破滅對日本經濟的打擊,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對東南亞經濟的拖累就是很好的證明。
其次,巴塞爾協議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能力不足。巴塞爾協議主要關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對于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監管相對較少和較晚,直到《巴塞爾協議Ⅲ》才明確提出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率等監管指標。在該協議下,雖然資本充足率要求有所提高,但對于中小型銀行,其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要求可能過低,導致他們難以應付市場風險帶來的流動性風險。例如硅谷銀行過度依賴短期存款來支持長期投資,這在利率環境變化時容易引發流動性問題,最終導致破產。
例如在1907年美國爆發的嚴重的銀行危機中,一些銀行因流動性不足而陷入困境,面對流動性不足帶來的恐慌,投資者紛紛拋售股票,企業和經紀公司接連倒閉,面對這種情況財政部束手無策,最終是由J.P.摩根召集所有大銀行家以及財政部長籌集資金,并下令發行1億美元的票據,才解決了資金不足的問題。又如2023年3月美國硅谷銀行遭遇破產。在宣布破產的11天以前,硅谷銀行CEO、CFO、CMO分別套現跑路,最終是由美國財政部、美聯儲、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及時出手才平息了硅谷銀行破產風波。以上案例表明,巴塞爾協議旨在銀行內部控制風險使其盡量避免破產危機,但并未考慮銀行破產后如何處理能夠避免讓全社會為其買單。
盡管巴塞爾協議的宗旨是建立激勵相容的商業銀行風險體系,鼓勵商業銀行按照其風險承擔能力來開展業務。但是由于其是基于私人產品屬性的機制設計,潛在假設是銀行機構可正常開展業務,以此為前提進行風險管理,未曾將銀行破產帶來的巨大社會損失作為其考量的要素,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上更多是從保障銀行業務能夠平穩運行而設計的。因此巴塞爾協議可能無法避免由于其對于銀行流動性監管的不足帶來的銀行在破產后風險在整個經濟體系的進一步蔓延,并且其基于私人產品收益-風險分析框架的規則難以應對銀行破產后進一步帶來的影響全社會的負外部性。鑒于此,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從商業銀行的公共產品收益-風險分析的框架來審視其制度安排,特別地應加強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做好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壓力測試,開展穿透式監察,組建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保障基金,降低銀行破產帶來的負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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