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行長朱蘇榮表示,完備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對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實現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盡管我國綠色金融取得快速發展,但綠色金融政策體系仍不完善,缺少針對綠色金融的頂層設計,相關標準尚未統一,部分領域存在政策空白,在綠色金融原則的推廣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間。
為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朱蘇榮提出四點建議。
一是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制定《綠色金融法》,明確綠色金融范疇、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要求、保障措施等,加快綠色金融頂層設計。同時,在制定和修改其他金融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時,也體現綠色金融原則。
二是完善綠色金融配套政策。對現有綠色金融各項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進行整理,并按《綠色金融法》的立法思路和原則進行整合、修改和完善,作為《綠色金融法》在相關領域的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規范,并對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進行前瞻性指導。
三是統一綠色金融標準。在《綠色金融法》總體框架和原則要求下,修訂綠色信貸、綠色產業標準,建立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的界定標準,實現綠色金融標準的統一和有效銜接。
四是強化綠色金融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綠色金融法》和相關配套政策中,明確建立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對于違反綠色低碳原則的行為和市場主體,要明確罰則,通過限制市場準入、市場融資等約束手段和懲戒措施,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建立金融機構可持續投資原則,明確金融機構持有綠色資產的階段目標和實現路徑,降低綠色資產風險權重,提高棕色/高碳資產風險權重,引導金融機構提高綠色低碳業務和資產規模和比重,帶動綠色金融市場規模的擴大。通過財政補貼、貼息、稅費減免等形式,加大對綠色產業、項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綠色投資的財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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